analysis

星期六, 8月 31, 2013

「捍衛課堂自主」聯署

(宣言現正邀請聯署,請到教育工作關注組聯署點參與﹗)

今天的「政治中立」,明天的政治審查——堅持捍衛課堂自主

我們是一群前線教育工作者,最近留意到社會有一股干預教師自主的力量,要求取消通識教育科作為公開試的科目,說有政治立場的通識科教師對學生洗腦,甚至指教師應與警員相同,要保持政治中立。更過分的,是他們建議教育局要求教職員向校方申報個人政治立場,以釋除家長的疑慮。

通識科在中學教育不可或缺

對此,我們感到憂心和氣憤。政治乃眾人之事,人人都應以平等、互愛和理性的態度參與,而通識教育科正是一個讓師生共同學習關心和認識社會政治議題的機會。除了政治議題,通識科還包括社區重建、種族平等、環境保育等重要議題,這是一個不容否認的事實;反對者以偏概全,大造文章,外行干預內行,殊不尋常,這股干預勢力實在令人擔憂。

通識科強調的是讓學生得到多角度及批判性思考的訓練,絕不是盲目的政治立場或意識形態的灌輸。通識鼓勵多角度思考,容許不同政治立場的交流,理解各自背後的理據,由學生自行判斷。況且,教育理應培養學生獨立通達,而非訓練「順民」。政府如果錯了,老師要指出制度不公,讓學生思考,有何不可?只要教師以開放、理性的態度陳述自己的觀點,給學生參考,而不是把某種觀點強加於學生身上,這在教學的目的和效果上都不成問題。推行通識,正是要改變過往香港學生對社會問題的冷漠態度,這不已是社會大眾的共識嗎?

學校需要的是開放態度,不是政治中立!

部份人士強調教師要「政治中立」,但他們所謂的「政治中立」只是淡化一些社會議題的對錯原則,閹割了老師與學生對是非的道德判斷,這是反教育的行為。我們擔心「政治中立」只是「政治審查」的先兆!如何在教學上維持平和開放的態度,才是專業操守所在。正如梁美芬女士和戴耀廷先生都有清晰的政治取向和立場,但只要他們在教學上盡忠職守,不濫用自己的職權,沒有人會質疑他們作為法律教授的身份。

假如教師要政治中立,那麼,辦學團體是否也應先要政治中立?要是這樣,各開宗明義愛國愛黨的團體所辦的學校,就早已有政治不中立的問題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反通識科者的理虧之處,顯而易見。我們認為政府和市民應該合力保衞教師課堂自主,讓教師和學生共同建立一個和平友愛的公民社會。

捍衞教育專業,捍衞香港下一代

我們會密切留意事態發展,努力捍衛教師的專業自主,反對任何對教師進行政治背景審查的建議和行動,反對輕率地要取消通識科的建議。我們也會努力捍衞喪失中的言論自由,我們呼籲更多教師及市民,關注這個向教育界施以政治壓力的危機,請大家起來發聲 —— 今天如果老師不發聲,明天就只有沉默的孩子﹗

星期三, 8月 28, 2013

暑假派舊書最後通告

大部分在暑假前認領了舊書的看倌,都已領取舊書。以下兩位看倌請盡快聯絡本人,通知領取時間﹕
suzuki hon、wai220
在下已數次以原先聯絡方式提醒閣下領取舊書,惜未獲回應。
未被領取的舊書,在開學後將會棄置。感謝垂注。

星期日, 8月 25, 2013

八三校友會29/9南丫島旅行團

今年校友會重辦旅行﹗將於29/9(星期日)舉行,目的地是南丫島漁民文化村。
每位收費$180,三歲或以下小童不另收費。
有興趣的會員請於5/9或之前下載報名表填妥,傳真或電郵交回本會。

星期五, 8月 23, 2013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Law under the influence of Social Darwinism

[有法無天﹖—嚴復《天演論》與中國法律現代化的困境]

約了朋友去歷史博物館聽這個講座,途中仲整唔見把遮。

覺得難得有朋友對這種題目有興趣,但又怕像前幾次般人太多進不了場。所以先在上面參觀,早了差不多 半小時到演講廳門口,豈料門堪羅雀。看來朋友的確「難得」,因為全香港似乎還不出三四十人。

更驚訝的是當我望到講者姓名的時候……蘇基朗﹖:O
蘇生好像曾經是中大歷史系的教授,說「好像」是因為方某從無修過歷史系的課(哲學系反而不少),只是從歷史系的同學口中聽過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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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嘗試抄錄講座內容,內容太多必有遺漏。

1. 蘇生說自己一直關注中國大陸「市場主義」的若干負面現象。(講義說明指「市場主義」是指以市場為至上,不等同於自由市場主義或新自由主義。雖然在方某眼中 分別可不大。)
1.1 道德淪喪 (認為市場買賣概與道德無涉)
1.2 唯金 (金錢可買到一切)
1.3 唯利「極」圖 (只知利益最大化)
1.4 叢林定律 (強調競爭、淘汰)
1.5 不犯法又賺到錢的事就可安心做 (方按﹕我倒認為這是香港人的心態,大陸隨時是犯法賺錢也可安心……)
1.6 財可通神、逍遙法外

2. 講座主旨﹕二十世紀的中國法律文化經歷了「天演化」過程,傳統的正義「天」概念被逐出法律文化的語境。
在中國傳統,「天」乃道德正義 之基礎,與社會建制有機結合。《天演論》以自然無正義仁慈的「自然天」取代了「正義天」,於是法律不再建基於「正義天」,由伸張正義變成純粹的競爭法則。

蘇生順道提及自己之前編輯的著作,指這個過程始於中國的條約港。條約港是西方文化強勢,而中國傳統商業倫理較弱的地方。在《天演論》的影響下,形成重 競爭輕人事的商業風氣。本講座目的即為討論《天演論》如何影響二十世紀初的中國法律和日後的改革開放。

3. 移植西方法律(包括蘇聯),多半省卻了西方的「正義天」,於是無西方之根亦無本土之根,是為「無根移植」。

二十世紀是法律移植的世紀,也是西方法律世俗化(反「自然法」論)、實證主義工具主義等思潮的時代,故少有輸入西方法律的道德基礎,如上帝、自然法、自然主義……這些源自其社會文化(宗教)的超越道德正義基礎。我們只移植了實用價值、文本制度程式、實務技術等等。

因為是「無根移植」,所以根本說不上是「中體」西用,而可能只是「無體西用」。這與二十世紀移植法治不成功,不無關係。而且這一點不 只跟歷史有關,廿一世紀全球化更加劇了法律移植和接軌的需要。

4. 二十世紀的中國法律文化常具多重性格,亟待有機統一。關鍵之一就是要重建中國文化裡的「正義天」。相對於法律專業,民間還保留了較多「正義天」的心態,但 國家政府的合法性早已不再建基於超越的道德正義。

三重性格﹕
4.1 天演化的法律專業文化
4.2 兼具正義天的民間法律文化
4.3 天演論/無神論的國家司法文化

5. 進化論(方按﹕演化論)所衝擊者,其實並非「上帝」(所以生物學家可繼續信教),而是衝擊建基於聖經的教會權威。

赫胥黎的「道德倫理主義型社會達爾文主義」(ethical Social Darwinism)強調集體選擇和淘汰、集體主義(民族主族)式的適者生存。同時強調人(集體)的自主選擇(人的選擇),以抗衡「自然的選擇」。與一般 人對進化論者的誤解不同,赫氏反對命定論(determinism),強調人禽之辨(人有道德倫理文明)。

赫氏的 《Evolution and Ethics》在1894年(甲午之役前一年)出版,嚴復譯成《天演論》於1896年(甲午後一年)出版。據聞嚴復並不喜歡這本書,翻譯目的在於 「救國保種、富國強兵」、強調民族主義。近代中國很多重要人物都受其影響。
(反之,原本達爾文震撼學界的《物種原始》,在1859年出版,直到二十世紀初才有中譯,對中國人亦沒甚麼影響。)

根據王汎森的研究,嚴復翻譯時其實並不忠於原著。例如赫氏原文的「natural selection」(自然選擇)就被譯成「天擇」(上天的選擇)。嚴譯的「天運」原文竟是「植物的自然狀態」。原著中提及演化的「無常」更變成「有不變 者行乎其中」(即「有常」)。
所以可以說,其實嚴復「創作」了天演論,以「天」譯英文之 Nature (自然),把中國傳統的「正義天」轉為「自然天」,這個過程因為借了「科學」的名義而令知識份子易於接受。

相對而言,日本人翻譯 evolution 為「進化」,「天」字仍保留原有的宗教神聖意義。(雖然當時是借神聖意義來強化天皇制,如加藤弘之。)

所以當時中國亦有不少人反對「天演觀」, 例如夏曾佑《中國古代史》就提及,要以宗教的仁勇出世對抗天演的弱肉強食。
而 當時支持天演論的人,則有舉霍布斯的「原始狀態」(人與人互相為敵)為例,認為這就是生存常態。(蘇按﹕先不論霍說純屬虛構,但更重 要的是他們沒留意,引用霍布斯說之下,「天演觀」也只不過是「原始狀態」,人類就是無法接受原始狀態才減少鬥爭走入文明。)
當時胡適 亦支持天演論,視之為自然主義觀。

6. 中國傳統的天有四重意義﹕自然的天、神靈的天、道德的天、天國的天。

到了皇帝制度之下,強調「天命」和「天人合一」,「正義之天」成為了傳統社會三綱五常的超越道德正義基礎(政治上「天」高於君臣、父子、夫婦三倫)。傳統司法強調「天理、國法(即君命)、人情(即 風俗)」,透過儒家訓練實踐到基層之中。

而民間信仰,同樣有「天網恢恢」、「天理昭昭」、報應等觀念。
講者一開始時提及例子,說在新聞聽到大陸官方對某宗食品安全案件有「天理難容」的評語,嚇了一跳。正是因為這種批評在民間有共 鳴,但說出這句話的共產黨政府卻是無神論的。
Paul Katz's 《Divine Justice》亦提及神明、陰間的正義觀念。

官府的司法、民間的調解、陰間的審判,全部共用「正義之天」的觀念。

7. Alan WatsonLegal transplant theory 認為,法律多數都是抄別國的。因為有權立法者志不在此(法條細節),有才能者又有心無力(無力左右立法)。法律的原則是普世的,跟文化、國土無關,所以大可抄來抄去。

這種觀念,到近年多被質疑。現在一般認為需要「有根」的移植,外來法律與本土文化能有機結合才成。

中國人以「自然天」取代「正義天」,中國文化跟西方法律再難有機結合,而在法律條文之上,中國文化亦再無超 越、更高的法律秩序,亦不如西方有宗教作規範(因為被視作迷信、不科學)。

西方法律卻不同,一直有宗教作為超越秩序的來源。西方的 heaven 亦非中國之「天」。
(講者開玩笑道,如果達爾文把「natural selection」改成「God's selection」,對西方文化的影響可能更大。)
(方按﹕這不代表說現代西方法律來宗教的,西方法律已完成世俗化。這裡是指西方法律觀念中的宗教淵源令它們跟西方社會有機結合和發展。)

8. 昂格(Robert Unger)認為自由社會的法治有以下特性﹕
—古時強調﹕法律有公共性(Public)、實體性 (Positive)
—現今強調﹕自主性(Autonomy)、通用性(Generality)—即人人平等、不受其他因素干 擾
但法律的通用性有其條件,包括﹕
—多元和自由社會
—源自超越宗教的自然法 (Natural law from transcendent religion)
如是者有普遍的個人權益、法律亦具通用性。

大家把「天賦人權」掛在口邊,這個詞其實是日本人的翻譯。(正如「自由」也是日本人翻譯的,嚴復譯成 「群己權界」可能更準確但沒人理會。畢竟 freedom 跟 kingdom 都共用 -dom 的字尾。)
(方按﹕亦正如嚴復把 economics 譯成「計學」可能更接近原意,日本人譯「經濟」在中文卻是「治國」之意,雖然這可能中了 political economics 卻跟 micro-economics 沒關係。)

其實「天賦人權」都有神聖的根源。例如美國《獨立宣言》說這些是「造物主賦予不可剝奪的權利」,法國人權宣言亦宣稱這些權利是上帝恩許的。
(方按﹕其實蘇生沒提及的英國國歌說得更清楚兼露骨。權利是上帝賜予的,國王只負責分發。當國王盡責保護法治和人權的話,國民才衷心希望「天佑吾王」。)

影響民國法律最多的德、日兩國,均為受宗教影響很重的國家。

9. 「人權觀」與「天演觀」並不相容。

10. 天演觀的特色為﹕
—移風易俗,鼓吹弱肉強食
—以優勝劣敗看法律
—為強者服務 (扶強抑弱)
—不為正義的法律正義 (無實質正義)
—違反民間正義觀

11. 當時亦有人嘗試另造「根源」。例如居正就提倡「司法黨化」,不過不是指今日書記領導一切之意,而是把古代的「經義斷獄」改為「黨 義斷獄」,以「三民主義」為新的正義根源。這是在沒有「正義天」的中華法系下自造新「根」。講者認為,問題是三民主義本身即為「無根之根」(方按﹕並未紮根於中國文化之中),無法提供到穩固的基礎。

12. 「道德」和「對錯」分化了,以致 Sandel 把哈佛講堂中的例子搬到中國的大學討論時,驚訝地發現大部分學生認為不道德地賺錢也可以是「對」的事。(在美國當然也有學生認為可以 不道德地賺錢,但沒有中國那麼一面倒。)

如果現代經濟已經發展成可以不講道德,那麼現代法律又為何不可 ﹖
結果只會造成一個去文明化的經濟強權(de-civilized economic power)。

13. 問答時間,蘇生提及伊藤博文寫了《日本帝國憲法釋義》(憲法義解)。回家再查才知道原來大陸有人翻譯了,如果有機會也應該找來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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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對近代史或法學的認識,應該都不足以評論他的觀點。
(唯一的觀感是把近代史歸因於「天演 論」這個譯名,似乎有點誇張。不過至少「天演論」都是反映了那個時代的觀點,而這種觀點既影響了「天演論」的翻譯,亦影響了近代中國。)

倒是「天演論」這個故事,其實典型地反映了世人對演化的誤解

有些人反對演化論,原因之一就是認為演化論鼓吹弱肉強食,「教壞細路、破壞道德」。
歷史上的確有諸多假借演化論名義行壓迫 之實的活動(例如跟達爾文無關的「社會達爾文主義」,當時不少科學家認同的優生論甚至變成納粹屠殺的藉口),這些宣稱「弱肉強食」的理論,實質與達爾文的想法不符,亦與演化事實不符。

在達爾文的眼中,生物最重要的就是確保生存和繁殖(這點也引起一些人反感,認為排除了更高的價值, 但其實演化論並不指導人選擇過甚麼生活),生物固然可以靠「食弱肉」生存(如獅子),但也可以依靠其他辦法生存(例如兔子以動作靈活和繁殖率高彌補被捕食 的損失)。只要繼續生存繁衍不絕種,在演化的世界就是勝利者。換言之,在達爾文的眼中,兔子般的「弱肉」跟獅子的「強食」一樣成功
(如果以現今的觀點看,大腸桿菌和螞蟻可能比人類更成功,因為牠們的數目或質量比人更多。你認為牠們「太簡單」,抱歉這在演化中並不重要。以為演化就是「簡單變複雜」其實也是另一誤解。)

以為演化論鼓吹恃強凌弱,蔑視弱者,此謬誤一。

此外,演化當中固然無處不充滿競爭,競爭也的確無情。但如果以為演化只會鼓勵無情競爭,這也是誤解。
因為演化同時鼓勵合作。

如果看倌讀過生態學,當知生物之間的關係,除了競爭還有互利共生。很多生物(包括閣下和閣下腸內、皮膚上各處的益菌菌落)都是從「共同生活」中互相得 益。(方某介紹)除了道金斯的 《自私的基因》討論過自私的基因如何得出合作的結果,Matt Ridley甚至在《德性起源》討論過演化如何成為道德的起源

換言之,演化為人類本能帶來「不道德」的部分,但同樣帶來了「道德」的那部分。道德或不道德,其 實只是用以適應環境、確保生存和繁殖的不同策略而已。兩者都有成功的可能(亦有人成功過),演化容許道德,只是不保證你有道德

以為演化論鼓吹惡性競爭、排斥合作,此謬誤二。

講座中提及赫胥黎強調「集體選擇和淘汰」,於是他們當時提倡的是集體主義(民族主義)式的適者生存。這是時代背景。恐怕他們眼中的「演化」 就算有合作,也只會是集體(民族)之中的合作,以便與「外族」競爭。

這種思維稱「群體選擇」(group selection),意指「自然選擇」中的單位為「群體」。
雖然達爾文一開始時設想的選擇單位,其實是個體。但群體選擇卻相當「適合」當時民族主義的需要,所以成為主流。
群體選擇其實是一種很脆弱的理論,因為個體之間私利的競爭很容易顛覆合作的「大局」,令 「群體選擇」破功(這也是工會要爭取集體談判權的原因,單對單談判員工多處下風,易被逐個擊破)。後世數學家介入演化理論,以方程 式研究「囚犯兩難」之類的賽局(個體為了些微利益,反而令雙方都陷入更差的狀態),很快就發現這一點。

更有甚者,後來遺傳學家也加入戰團,提出「基因選擇說」(以道金斯的《自私的基因》為通俗代表),認為選擇的單位甚至不是個體,而是個體內的每一個「基因」。(事實上有些遺傳疾病, 就是由「自私的基因」破壞了整體運作引起。癌症的本質其實也只是個別細胞「不肯按原定機制去死」而導致整個身體受損。)

從基因選擇的角度看,「群體選擇」其實只有在個體之間基因十分相近的情況下才有效(因為個體合作犧牲令共同基因得益,效果比各自為政更大)。尤以社會性昆蟲為甚,如蜜蜂和螞蟻,因為工蜂工蟻只有一套染色體,同一窩蜂/蟻之間有75%基因相同,比人類 的兄弟更高,所以為了保護群體而犧牲個體,可對基因帶來莫大的利益。就算是其他社會性動物,往往都是近親群居。這種情況下,所謂群體選擇,只不過是一種親緣選擇(kin selection)。
非親屬之間的互助當然也有,但條件嚴格得多,更不 可能毫不利己地純粹犧牲(要不然這種基因早就絕跡了)。

所以群體選擇現在於學界的影響力已很少,主要的「競爭」都是在「個體選擇」和「基因選擇」之間。只是生態學家多傾向個體選擇(或群體選擇),遺傳學家多傾向基因選擇,其實大家都只是執著於自己的研究對象而已。個體選擇和基因選擇,其實有如硬幣之兩面,互如補足。

回望起來,因為誤解演化搞出那麼多問題,豈不冤枉 ﹖
(當然,我們也可以說,其實是那個時代的人有這樣的思想—如民族主義—才會有這樣的誤解。畢竟人的心理,一向是對扭曲他者以為己用優而為之。)

(講到把演化論歪曲成「弱肉強食」,有朋友提及一個剛剛新鮮出爐的例子。這個例子甚至膠到我沒興趣為他寫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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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話﹕寫這篇文的最大發現就是原來魯迅也是花生友
魯迅在文集《朝華夕拾》中說在學校生活中最大樂趣是「吃侉餅、花生米、辣椒,看《天演論》」
(維基)

星期二, 8月 20, 2013

around the museums

星期一先過海訂袍,然後就坐船回尖沙咀行博物館。

星期日才跟朋友談天,提及現在不少院校的迎新營都跑到跟校園沒關係的市區搞,有點無厘頭。大家說到中大和科大可能因為校園夠大,所以迎新營都在校內。

怎料這天在天星碼頭就見到一批中大新生。
不過他們都背著個「中大建築」的袋,如果說要過海看歷史建築、以此作活動或遊戲內容,倒也說得通。

不過見到他們上船後,有一組人竟然拿吉野家出來吃,我就皺眉頭了。=_=
倒不是因為怕他們弄污地方,而是他們以為這是海外線離島渡輪麼﹖才幾分鐘的船程,連另一組吃漢堡包也吃不完。你們打開飯盒,扒不了幾口就到岸被人趕下船啦……﹗

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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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歷史博物館是必然的。不過下午時間還多的是,所以暫時決定先就近解決了藝術館。

藝術館一樓的「收藏五十年—故人故事」說的是藝術館自己的故事,所以人不多,但在下特別有興趣,否則上次不會特地去聽他們話當年

因為不准開閃光燈,所以傻瓜機拍得不好,原諒則過。

出於對政府架構的一般常識,我本來想說「Director of Urban Services」不可能是甚麼「文康市政司」。因為 Director of Urban Services 應為「市政總署署長」。文康市政司既然是司級官員,應稱 Secretary。(更何況連信紙也是市政總署的)

不過再查,當時文康市政司的確是徐淦,這個司是之前一年才成立。 而且香港政府的官名混淆亦非始於當日,例如「教育司署」那個教育司本來就是 Director of Education,後來在其上設置一個「教育司」(Secretary of Education),才把它改名為「教育署署長」。(後來特區治下又局署合併,這是後話)
而在提及古物古跡的立法會文件引述這條例的大陸網頁上, 「文康廣播司」的英文相應名稱卻是「Secretary of Municipal Services」(直譯即「市政事務司」),這個對應發生的時間同樣是1986年。之前一年1985的對應名稱卻是「市政總署署長 / Director of Urban Services」,1986年的對應一直到1989年才再變成「文康廣播司 / Secretary for Recreation and Culture」,1996年再改成「文康廣播司 / Secretary for Broadcasting, Culture and Sport」。
結論是……﹖
結論是……真的很亂。(不才如我,唯一想到的合理解釋就是,當時徐先生身兼二職……)

這幅看倌未必有興趣,只是藝術館歷年通訊的封面。
在下倒拿過左邊第二本款式的通訊(當年各博物館通訊的統一設計),不過因為對藝術一向興趣不大,所以對藝術館消息向來不大留意。

這幅照片特別拍下,因為除了護書之外,收藏家也有這種「車禍時攬住所愛一齊死」的癡情﹕
(虛白齋主人劉作籌先生,後來他把藏品全數捐給藝術館)


這幾幅畫,如果看倌對開埠早期史有興趣(而又好眼力的話),可能看得出是毒麵包案的插畫﹕
   
藝術館說買到名家親筆簽名的掃描是「執到寶」。

金木水火土」是藝術館一個很有趣的展覽系列﹕
上次的講座說過有多少困難。


然後上去看「海上瓷路—粵港澳文物大展」。
這個展覽,我拍了第一幅的「歷代商船路線」地圖就被保安姐姐制止。這個展覽是跟廣東省博物館合辦,不准拍照﹕


展覽的其實全部都是瓷器。有些頗有趣,例如有種瓷器是加了紙葉才入爐燒,燒後釉面會留下葉印。我想被當成藝術品多,如果用來裝食物會否有點不衛生﹖

展覽附設給小朋友的遊戲小冊子,這次很多大人玩,因為是心理測驗。
我揭開答案那一頁,註明是基於展覽內容和歷史藝術知識而設的小遊戲,與心理學並無關係云云。如果沒這一句,被科學控版友見到可能會去投訴誤導小孩吧﹖我笑了。:P


當代藝術不懂欣賞所以完全沒理會,書畫展也不大懂欣賞,不過倒是見到有幅有趣的﹕
(岩晒方家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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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走到歷史博物館,繼續看「清代宮廷服飾」展覽。
不就是不同款式的龍袍、戎裝、常服之類,主要是看花紋、飾物之類,連王子的開襠褲也有。


這幅在場外拍下,顯然是為了抽水。宮中有個「芳潤軒」,好同學還曾經在星洲拍到「富潤屋」呢﹕

(右側亭內的是道光皇帝,圖中黃袍的是後來的咸豐皇帝,左側藍袍的就是後來人稱「鬼子六」的恭親王奕訢。)

星期日, 8月 18, 2013

The Rule of Law by Tom Bingham

法治﹕英國首席大法官如是說》Tom Bingham著,陳雅晴譯、朱績崧校,香港﹕商務,2013

這本書其實在暑假前就讀完,但書介現在已出現。如果見到後面筆記的長度,看倌應可諒解。(畢竟每一條都要搜索過才可以定論)

在下買這本書看、又介紹這本書的原因,相信不用多說。在這個法治被認為核心價值的時代,事實上有多少人了解甚麼是法治﹖

會誤解的不只是建制派支持者,就連泛民支持者當中,也有不少一討論到法治就謬誤百出。畢竟就像在下以前所說,法治是英國人帶來的,但其實法治精神並沒有真正深入人心。要不是一去到眼前利益尤關,很容易就認為法治的長遠利益要讓路﹔就是只知法條而不懂得領會法意(不只是立法意圖,也不只是同名的那本書),僵硬地墨守成規。可悲的是,沒有法治精神,香港人習慣的「和平理性」就會慢慢消失,暴力和暴政都會隨之而來。這些現在都可以見到跡象了,香港人遲早要為蹺了法治這一課付出代價。

作者眼中「法治」是甚麼,彳山亍水的博主已經寫了篇很好的簡介,連那八條也可以省掉不用在下打﹕
1. 法律須容易為大眾所理解,盡可能易懂、清楚且可以預料
2. 有關合法權利和法律責任的問題,通常應通過運用法律而非行使酌情權(discretion)加以解決
3. 本國法律應平等適用於所有人,除非客觀差異要求差別對待
4. 各部大臣和各級公職人員在行使所享權力時,必須真誠、公正,並依照法律授予其權力之目的,不越權,亦不違理性
5. 法律必須為基本人權提供充分保護
6. 必須為當事人無法自行解決的真正的民事糾紛提供解決辦法,不應收費過高,不應延誤過長
7. 國家提供之裁決程序(adjudicative procedure)應當公正
8. 法治要求國家在遵守國內法規定的義務之時,同樣遵守國際法規定義務
這八條的解釋,博主已經寫了,所以在下就不重覆了。有興趣的看倌可以過去看,更好的當然是也找這本書來自己看。

我想向看倌強調的是彳山亍水博主沒提及的前後兩部分,一是介紹史上對「法治」發展有重要貢獻的文件(及其重要性),二是討論現代英國「法治」的兩大重要爭議﹕就是「反恐」和「國會至上」原則。後者對今日理解「法治」尤其重要。

香港不如英國採用柔性憲法(只有憲法慣例而無成文憲法),在基本法下香港立法會並不如英國國會般有凌駕一切法律的權威(自從引入歐盟法後也有動搖,詳見本書 討論)。不過由於我們跟隨普通法制度,法官也是以同一原則判案,所以「國會至上」的原則對我們也有影響。就像長毛挑戰立法會主席剪布時,在下就提過法院基於「議會至上」,如非必要是不願意干涉議會事務的。

更大的衝擊,莫過於來自恐怖主義。
試想想如果連「一六八」這個從未實現的數字、或者外傭可能獲得居留權都可以令香港人支持只講政治不講法理的釋法,「產房爆滿」自然就能令人們支持「追溯性剝奪雙非子女居留權」了。「變態佬搞細路」就可以支持無視性罪犯釋囚的人權。與此相比,恐怖主義就是更有力的理由吧﹖所以九一一後小布殊立《愛國者法》、以至於東征西討,國內無敢阻焉。現在爆出的竊聽醜聞,也不過「反恐配套」的一部分。

當政府以緊急狀態之姿擴張權力、放寬了法治的要求,也避過了國會和法院的監督。那麼,人權呢﹖
在「國家安全」這類「大是大非」下,必然出現的就是人權的喪失、酷刑、非法囚禁。民主國家的公民對這些侵犯人權的措施不聞不問,只不過是因為他們(或我們)幸運地不是被剝奪人權的那些不幸者。至少,沒有試過因為搜尋「壓力煲」而被反恐人員衝上門包圍當我們以為剝奪別人的人權會令我們安全的時候,我們實質上已放棄了羅斯福說的「免於恐懼的自由」。(當然,其實這也正是恐怖份子想帶來的結果,無論政府放鬆戒備而受襲、還是加強戒備但嚴重侵犯人權,恐怖份子都是成功了。)

作者可貴之處,在於他曾任英國的首席大法官。通常法官為了維護「司法中立」的面紗,很少會批評政府政策,就算退休後也一樣。本書作者卻深入地討論英美兩國反恐措施如何損害法治精神——而這些最終會令一般民眾的權益受損。

身為資深法官,作者本身當然也看得出﹕反恐要對人權全無影響是不可能的,某些措施是否可以接受也許要視乎個案的背景個別考慮、而不能以單一原則僵硬地套用。不過作者堅持這些措施必須時刻受到公眾(透過國會)監督和司法監察,美國政府那種試圖排除司法管轄權的做法肯定是不可接受的。以為反恐就可以忘記法治更是飲鴆止渴之舉。

有一句近來很多人提及,作者都提及過的句子﹕
富蘭克林﹕「將安全放在自由之前的人,既不配擁有安全,也不配擁有自由。」(p.164)
但我想這一句很容易被人僵硬地解釋(畢竟社會上本來就有很多規範自由以保障公眾安全的措施),作者在章末引述的另一句,我覺得更堪為吾輩之座右銘﹕
Christopher Dawson﹕「一旦人們認定,為戰勝邪惡可以不擇手段的話,那麼,他們的善和他們最初想摧毀的惡便了無差別矣。」(p.193,筆記抄了全段)
在這個紛亂的年代,當我們抗拒巨大的惡勢力、力圖爭取善果的時候,最好別忘記了這一點。
毋忘初心。

如果問這本書有何不好,在後面的「挑骨頭」部分你就見到很多。不知譯者是大陸人還是只知跟隨大陸譯法的香港人,在香港出版一個法律書籍、譯的又是英國法官的著作,沒理由不用我們這個普通系地區已有的翻譯,而處處遷就大陸法地區的翻譯,要不然怎麼不拿去大陸出版﹖


當然,除了譯詞這一點令人不滿之外,譯筆大抵還能令人滿意的,遠未至於到了上次《法律的故事》般一本好書被翻譯毀了的地步。

(方某人其他書評與書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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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或挑骨頭﹕
封面扉頁﹕「高等法院刑事庭首席大法官 (Lord Chief Justice)」
既然是「僅次於上議院首席大法官」,那就不可能是「高等法院」那麼簡單了。實際上應為「上訴法院刑事庭首席大法官」。
p.13 「亨利一世的憲章是在1100年登基之時,作為即位宣言(non-election manifesto)發佈的。」
抽出這句不是要說它錯,而是我查不到「non-election manifesto」這個詞的意思……

p.13 「格魯.撒克遜」一般都譯為「盎格魯.撒克遜」。
p.14 「國會中的女王(the Queen in Parliament)」
按香港習慣的譯法,則作「女王會同國會」。正如「女王會同樞密院」(Queen in Council)、「港督會同行政局」(Governor in Council)一樣。
「國會中的女王」是直譯得有點突兀,正如把《The day after tomorrow》(明日之後)譯成「後天」一樣。

(後話﹕
中文維基引述一份報導,指梁振英認為「“會同”這兩個字是有語病的。正確的翻譯應該是“在行政局内”」,就是這種「蔽於用而不知文」的大陸式直譯思維顯例。
會同」只是指港督要跟行政局成員「一起」才作決定,並沒有「一定要行政局同意」的意思。如果港督需要行政局同意才可以做事,那就不應叫「會同」,而是「港督經行政局同意」。正如英治時的條例開首總會寫「本條例乃由香港總督參照立法局之意見及得該局同意而制訂」,是不會寫「港督會同立法局制訂」的。
換言之,港英政府把「會同」和「參照意見並得同意」分得很清楚,分不清楚的是梁振英自己。)
p.15 「誤解歷史,實乃國家存在之一部分。(原文為"Getting its history wrong is part of beig a nation")」
「being」
當然引這句不純粹只為了抓錯字。
p.15-16「撤銷令(certiorari,現稱quashing order)」
p.73 「調卷令(certiorari)」
譯筆不一。律政司《英漢法律詞彙》的正式翻譯是「移審令」(在本港出版自應按本港之譯法),調卷令是大陸的譯法,不過兩者都是基於詞語原意的翻譯。「撤銷」是命令的實際作用(撤銷下級法院或政府部門的決定,「移審」或「調卷」意即把卷宗移送法院重新決定之意)。
p.20 「意大利各地廢止酷刑的時間不一,在1786年於托斯卡納(Tuscany)和1859年於那不勒斯(Naples)之間
這樣寫是讀不通的,是「在1786和1859年之間廢止」還是「在托斯卡納和那不勒斯之間廢止」﹖兩者都讀不通。
這句的意思應該是「廢止酷刑的時間不一,由1786年托斯卡納開始,到1859年那不勒斯為止。」
p.20 「這一切和『法治』有何聯繫﹖我認為大有干係。」
這個沒錯,的確可以用「干係」,不過對香港讀者來說「關係」才是慣用詞。
p.21 「五爵士(the Five Knights)」
p.215 註16. 「五騎士(Five Knights)」
譯筆不一之過,你想用爵士還是騎士﹖
p.27 「繼內戰和克倫威爾攝政之後,英國帝制復辟。」
英國從來都是個王國(只有在佔領印度時期才加「印度皇帝」號),充其量只能稱「王室/王政/王制」,何來「帝制」﹖
(當年翻譯把英王抬高一級為「英女皇」與「清帝」平行,但用者不察則容易中招。)
p.33 「憲法未賦予之權力,則由國家立法機構(State Legislatures)保有。」
根據美國憲法的精神,剩餘權力應為「由州議會保留」。

p.41 「1969年《美人權公約》(the Americ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1969)」應為《美洲人權公約》

p.49 「對資歷頗深、經驗老道的專業人士而言」,雖然台灣《教育部國語辭典》也接受「老道」,但絕大部分人都寫「老到」(google有三億九千萬頁,經驗老道只有三百萬)。
p.50 「他被判處社區刑罰,財產充公。」
社區刑罰似乎是指 community sentence,屬非監禁刑罰,包括香港常見的社區服務令但還有其他命令。這應該又是大陸的譯法,但香港似乎沒有為這個分類給譯名。以 community sentence 是用以代替監禁的本意,似譯為「替代刑」較妥,因為用「社區刑罰」很容易令讀者以為就等於「社區服務令」。
p.55 「人不能因過去發生時被視為無罪的行為遭受追究(retrospective)的刑事處罰。」
「追究」在這裡是意義不明,處罰本身就是追究。
這裡 retrospective 其實是指法律有「追溯性」,即是明明是後來立的法,效力卻影響到以前發生的事。因為所有法律都是應該先公佈後執行的,所以一般法治原則是發生當時犯法才算有罪。如果刑法有追溯性,那麼公民就無法在行事時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因為可能事後突然被宣佈為非法),這樣公民就沒可能「守法」了。
p.58 「英格蘭首席大法官(the 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休爾特(Hewart)勳爵」
同一頁又有「休爾特議員
以前司法院由上議院行使,高級法官受封終身貴族銜,進入上院擔任司法貴族(Law Lords)。這些法官為表司法中立,按慣例不會參與上議院辯論,而相應其他上議院貴族亦不參與司法上訴審訊。跟下議院議員稱 Members of Parliament 不同,上議院的成員稱 Lord,所以沒必要譯成「議員」。
p.63 「依據證物資格(the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的相關規定」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 其實是指一份證據是否符合呈堂所需的標準。律政司《英漢法律詞彙》譯為「證據的可接納性」。
p.69 「西敏國會大廳(Westminster Hall)」
p.77 「西敏市政議會(the Westminster City Council)」
雖然大家都慣了把 Westminster 就叫西敏寺,但其實西敏寺是另有其「寺」,Westminster 只不過是該寺身處的地區名。所以翻譯時,如非特指該寺,其實不宜加「寺」字。
p.70 「斯卡曼(Scarman)勳爵」
純粹爛gag﹕鋼鍊迷應該會想起「傷疤人」XD

p.71 「在司法管轄範圍內的每個人都受到法律同等的保護」應為「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
「2001年《犯罪反恐與安全法案》(the Anti-terrorism, Crime and Security Act 2001)」應為「反恐、犯罪與安全法案」。
「聯合議院委員會(joint parliamentary committee)」我想譯成「議院聯合委員會」會比較清晰,因為它是英國國會兩院之間的一個聯合委員會
「辭令撻伐(penalizing speech)」看起來是頗「有趣」的譯法,對一般讀者看起來不太簡單直接,雖然我沒見到有習慣的譯法。
p.73 「法院確保政府當局按法律規定行事,這一過程如今被稱為違憲審查(judicial review)」
應該用「司法覆核」。普通法制度下的「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其實有兩種(戴耀廷本書有詳細介紹,中文維基也有說明),違憲審查其實只是指挑戰法律是否合憲那部分,至於挑戰政府行為是否合法那部分,比較接近民法系的行政訴訟
p.74 「政府大臣[a secretary of state]、公訴局長[the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Secretary of state 應是國務大臣(最高級的部長),而非只是「大臣」那麼簡單了。
上網查才知道原來「公訴局長」又是大陸的用詞(因為台灣叫檢察長)。這個職位在香港叫刑事檢控專員。
p.75 「任何人,如可能遭到不利於自己的判罰,即應有權陳情」
我想這反映了譯者不了解法律制度(沒看原文不知寫了甚麼)。因為你不一定是遭到「判罰」才有權陳詞的。就算當局修建設施(公路或堆填區也行)會影響到你的話,官員就有責任聽你陳情然後才作決定。這是行政程序上的公正要求。

p.76 「訴訟要求(procedural requirements)」就算直譯也應該是「程序要求」,普通法系很重視程序,不一定限於訴訟。
另外,「終監禁囚犯」應為「終身」。
p.78 「任何對其責任擁有充分認識的理智權威(sensible authority)都不會進行該行為。」
這裡 authority 應為「當局」。
p.81 「我認為,這會使得『現存「法治」憲法原則』—該原則由2005年《憲政改革法案》(the Constitutional Reform Act 2005)第一節確認,並獲得世界各國法律的廣泛認同—喪失多數優點。」
你明不明白這句說甚麼﹖我不明白。
p.84 「費爾森懲教所(Feltham Young Offenders' Institution)」
不大明白為何會譯出「費爾森」。
首先英文的 -h 很多時不發音,-ham 其實只是 -am (例如大名鼎鼎的 Beckham 其實是碧琴而非碧咸),所以這裡的 Feltham 其實也只讀 Fel-tem。(費談﹖)
但就算真的當成 Felt-ham,也只會譯成費爾咸,所以很難理解為何會變成「森」……

p.84 「公開查問(public inquiry)」應為公開聆訊,譯「聆訊」才能讓中文讀者明白發生甚麼事。
p.87 「掌卷法官(the Master of the Rolls)」
封面扉頁介紹作者時寫的是「上訴法院民事庭首席大法官」,譯筆不一又一例。
對於不熟悉英國法律制度的讀者來說,扉頁的譯法當然更清晰。
p.88 「幾名恐怖主義嫌疑人……每天都被限制在指定的公寓中長達18小時」
「恐怖主義」是terrorism直譯,但這裡顯然這幾人就是被懷疑是恐怖份子,所以乾脆稱為「懷疑恐怖份子」比較恰當。
「被限制」也是直譯,我想稱「被軟禁」比較符合實情。
p.92 「普通法對於個人自治權(personal autonomy)的主張並不在乎」
我想這裡不是講政治,autonomy似乎譯成「自主」比較好。
p.100 「該條款包括兩規定」
這裡是指《歐洲人權公約》的第1號議定書的第一條(財產權),說裡面「包括兩條規定」,第一條如何如何、第二條又如何。然後再說第1號議定書的第二條(教育權)。「第一條裡又有第一條」不是很怪麼﹖這樣不是令讀者頭昏腦脹麼﹖

如果要分辨的話,其實可以把「第一條」裡分項稱為「第一款」、「第二款」就可以。(台灣則把條以下分項、項之下分款。)
即是說這句可改為「該條包括兩項規定」或「兩款規定」。

p.102 「待審理」應為「亟待審理」
p.111 「治安法官(magistrate)」
這似乎已是大陸的習慣譯法。不過我還是要強調,這個職位在香港叫「裁判官」,在南洋叫「推事」。大陸既然沒這種官職,其實應該跟從有這種官職的地方翻譯。尤其在香港出版的書更沒理由放棄本地名稱跟大陸譯法,成何體統﹖
p.113 「利益團體(vested interests)」
這個詞慣譯是「既得利益」,這裡「團體」可能有點誤導,因為既得利益者不一定是團體。
p.114 「英國的職業法官已經不再帶有政治性,他們的委任也是基於獨立選舉委員會(independent selection boards)的推薦作出的。」
很明顯英國的法官並不是「選舉」出來的,原文也是 selection 而非 election。在香港同等的組織叫「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當然其實你喜歡另譯「獨立叙任委員會」或「獨立叙用委員會」也可以,但肯定不會是「選舉」。
p.117 「1998年《蘇格蘭法案》[the Scotland Act 1998],要求蘇格蘭政府下放權力
略知英國政治史,應該知道這裡法案顯然是英國政府「向」蘇格蘭下放權力之舉,而不是要求蘇格蘭政府向誰下放權力。
p.119 「法律代理(legal representation)」
就算從英文字面看,應該也看得出是法律「代表」而非「代理」(agent)。
p.120 「原告方認為如此一來,公共利益會受到嚴重損害,因此不願公開。」
香港習慣的譯法是「公眾利益」。
p.121 「新年前夜通宵聚會結束時」
沒人(除了大陸人﹖)這樣叫的,「新年前夜」很明顯是英文「new year's eve」的直譯,中文即「除夕」。如果怕跟農曆大除夕混淆的話亦可稱「元旦前夕」。
p.128 「特別出庭代訟人(special advocate)」
作者討論到事涉國家安全案件,法庭批准另派律師代表被告,以防給被告接觸敏感資料是否恰當。
「出庭代訟人」這種生澀名詞徒然令一般讀者費解,不如叫「特委/特派代表律師」比較易明。
p.133 「負責審理上訴的陪審團由9名上議院高級法官組成」
由平民參與才叫陪審團,幾個法官一起審案叫「合議庭」。
p.134 「目前約束英國各部大匠的《臣工規範》(Ministerial Codes)」
p.230 註1 「《大臣守則》(the Ministerial Code)」
譯筆不一的例子。
「臣工」兩字是很有古風沒錯,但臣工其實包括了所有臣子,但「大臣守則」應該只是規管最高層的那些主管官員。所以平實地用「大臣」應比玩味古風的「臣工」準確。
p.137 「拒絕遵守習慣國際法
皇家大律師(Queen's Counsel,簡稱QC)」
「習慣國際法」這個譯法的確有,但字面上很容易令人誤解為是否「習慣」國際法(當了動詞)。
我想譯「國際習慣法」會更清楚和避免誤解。

至於QC,香港稱「御用大律師」,南洋稱「女皇律師」,就是沒聽過有正式譯成「皇家大律師」的。名字上看也不可能啦,寫明是 Queen's,又不是 Royal……
(有人這樣譯的,就是那些跟普通法系無關的大陸人或台灣人囉)
p.142 「1966年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s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of 1966)」
顯然譯者沒留意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是兩份公約來的,於是標點當成同一份。(其實英文的 Covenants 已經暗示了是多於一份)
p.144 「高級出庭律師(Senior Counsel,簡稱SC)詹士.克勞福德(James Crawford)教授」
以本港的翻譯,應稱「資深大律師」(南洋稱「高級律師」)。
至於 Crawford,如果看倌有留意的話,就會知道 Lane Crawford 是譯成「連卡佛」的。
p.146 「非合併合約(unincorporated treaties)」
不知前文後理只見到這句讀者可能會以為在討論商業合約的合併處理、或者公司合併。
但其實這句是討論國際法,「treaties」也透露了其實指的是「條約」而非合約。
unincorporated應該怎樣譯﹖如果參考中文維基,unincorporated的如屬地方,有譯「非合併」亦有「非建制」。
英文維基就有「Incorpor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的條目,指國際法如何落實到國內法。這個名詞律政司也沒翻譯。我們就當它是未「合併」到國內法條文中執行好了。
p.147 「爵士米高.霍華德教授 (Professor Sir Michael Howard)」
p.195 「教授弗朗西斯.雅各布斯爵士 (Professor Sir Francis Jacobs)」
譯筆不一的另一例子,究竟是爵士先還是教授先﹖
英文的習慣,他們是把其他專業名銜置於 Sir 之前(除了 Dr. 不並用),所以是 Professor Sir XX,按此理應是「XX教授、爵士」。
或者有人會質疑英文和中文順序通常倒轉,所以應為「XX爵士教授」。在Google是以「爵士教授」多於「教授爵士」,不過都只是幾百個result,作不了準。

如果按日本的榮典表示,就會按照這樣的順序﹕
1. 職位
2. 軍階
3. 位階 (相當於中國的,不過明治維新後只屬追贈榮銜、無關俸祿)
4. 勳等 (日本的勳章也分了等級)
5. 功級 (表示軍功的金鵄勳章等級) (戰後廢除)
6. 爵位 (戰後廢除)
7. 學位 (博士適用)
姓名
中文維基提供的實際例子就是「內閣總理大臣海軍大將從一位大勳位功一級伯爵山本權兵衛」。按這個日本邏輯,「教授」職銜,「爵士」是勳銜,職銜應在勳銜之前。不過在這種「很正式」的用法中,姓名是放後面的。當然,日常就未必是這樣,例如《神探伽利略》裡面「物理學科第十三研究室」的名牌就是寫「湯川學 准教授」。

如果要選擇的話,我認為「XX教授爵士」較好。如果要從譯者的譯法中選其一,「教授XX爵士」也會比「爵士XX教授」好,因為「教授」本身除了是銜頭也是職位,可以前置﹔「爵士」則永遠不應前置。

又,「弗」來「弗」去這種大陸劣譯我先不挑剔了,香港人應該很熟悉 Jacob's 這個牌子,我們是叫「積及」的。甚至中文維基有些人名都是把「Jacobson」譯成「積及臣」或「積及迅」。
p.147 「有序政治團體間的戰爭和武裝衝突」
我想不會有人強調「無序政治團體」的,雖然沒看原文但我相信作者本意是指「政治團體間有序的戰爭和武裝衝突」,與毫無節制的「無序衝突」相對。
p.148 「意大利入侵阿比西尼亞(Abyssinia)」
這個名其實沒譯錯,不過我想如果讀者不是對世界歷史有相當興趣,未必會知道那就是現在的埃塞俄比亞。加上「今名」當註比較好。
p.149 「英國司法大臣兼皇家大律師哥爾德斯密斯(Goldsmith)」
大家又可以見到大陸那套機械式譯名可以有多難看,這個名用廣東話讀起來明明只是「高史密」。(充其量連中文維基也只是「高德史密斯」)
p.152 「來自威登的皇家大律師亞歷山大勳爵(Lord Alexander of Weedon)在其才華橫溢的2003年10月14日湯姆.薩金特(Tom Sargant)周年紀念演講——《正義》中」
p.233 註39. 「《美國和平與法律》(The pax Americana and the Law),首次發表於2004年的《公正》(JUSTICE)」
究竟是正義還是公正﹖
而且「威登的亞歷山大勳爵」應該是一個詞來的,不宜斬開。(等於「齊威王」不會叫「來自齊地的威王」)
p.156 「常務副司法部長(the Deputy 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
表面看來很奇怪,因為英文名完全沒有「常務」的意思(如Standing)。按字面直接翻譯,應為「副助理司法部長」。至少半官方的美國在台協會也是這樣譯的。

上網找找,才發現這是大陸人的習慣(例一 / 例二),我猜就像他們在成堆副市長/部長之類當中有個高半級的「常務」副市長/部長吧﹖就像人大或政協那些「花瓶」當中有些比較「重要」的就叫「常務委員」(常委)。

近年香港的大學企業化,副校長多起來連中文大學也有所謂「常務副校長」。「常務」這個名稱總令我覺得十分奇怪,因為好像在暗示其他「非常務」的不是「閒人」(領銜但不辦理事務)就是「非常任」(整天調來調去)似的。因為「常務」兩字只會令我想起與政治任命相對的「常任文官」……(其實「常任文官」也不真的「常任」而可能要輪調不同位置,「常」的只是公務員本人的飯碗。)
p.160 「烏茲別克斯坦(Uzbekistan)」
對於那些中亞國家,香港向來是不把「斯坦」譯出來的(台灣好像也沒有),大陸才這樣譯。
p.162 「預防好過治療。這是肯定的。……忠君愛國者和守法之人也沒有甚麼可怕的。」
不知為何突然來個「好過」那麼廣東口語的詞,明明連廣東人也會用「預防勝於治療」。
更有甚者,這段是講美國反恐,美國人何來有「君」可忠﹖借成語也不能順便成這樣呀。
p.167 「『引渡』是個新式表達,最初指在一國非法抓捕(實際上是綁架)某人,將其帶至他國接受審判。」
只有大陸才用「抓捕」那麼「狂野」的詞(抓喎),在香港麻煩用「拘捕」或「搜捕」。
p.170 「厄勒.班納是巴勒斯坦籍約旦人(Jordanian-Palestinian)」
就算不懂英文,只要懂歷史或時事,都應該猜到只有巴勒斯坦人移民約旦,而沒有約旦人想移民巴勒斯坦的。正如雖然 Chinese American (美籍華裔) 或 African American (非裔美國人),都是後半指國籍、前半指種族。所以但這裡也只會是「巴勒斯坦裔約旦人」或「約旦籍巴勒斯坦人」(視乎你想強調哪個),而不會是「巴勒斯坦籍 約旦人」(那就變成約旦人擁有巴勒斯坦國籍了)。
p.171 「華盛頓的國家安全委員會(the 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這個機構在香港和台灣都叫「國家安全會議」,只有大陸才譯「國家安全委員會」。
所以你知道這是甚麼人譯的了。
p.174 「國會在2000年通過了一項詳盡的《恐怖主義法案》(Terrorism Act),包括131節和16張附頁
在香港法例中,那叫「附錄」。不是「附頁」,因為每一份附錄很可能不只一頁。
p.178 「皇家大律師蒂姆.奧提(Tim Otty)(他的團隊在三宗案件中都提交過仲裁協議[submission])」
如果你查的是Yahoo字典,submission的確是仲裁協議書,但另一個解釋是「意見」。書中提及的其實已是交到最高法院的官司,不是仲裁,所以不應該譯成仲裁協議。那份是大律師給法庭的意見陳述來的(其實即是向法官遞交書面陳詞)。
香港律政司的《英漢法律詞彙》已有「陳詞」或「意見書」,是更好的翻譯。在香港譯法律文章,這些資源不應忽略。
p.185 「美國國會卻在2006年《軍事委任法案》(the Military Commission Act 2006)中的立法規定,將羞辱人格且侮蔑尊嚴的待遇去非法化(decriminalize)」
法案目的是成立一個 military commission 去審訊美軍抓到的外國人,譯成「軍事委任」徒然令人搞不清楚是做甚麼的。直譯應該是「軍事委員會」吧﹖意義上似乎叫「軍法審判委員會」﹖
「去」和「非」都是負面詞,疊起來用就像「我沒說過不怎麼怎麼」一樣令人難明。其實譯成「非刑事化」或「除罪化」都好過「去非法化」。
p.187-188 「但在查哈爾案中,歐洲法院明確重申了它的思路﹕『在現代,為保護其社群不受恐怖主義暴力傷害,國家面臨着種種重大難題。因此,本法院(即歐洲法院)及其對社群構成之威脅。儘管如此,亦不得質疑第3條之絕對性。』」
看倌覺得「本法院及其對社群構成之威脅」讀不通嗎﹖但我也不知它想說甚麼。
p.193 「最後,我或許應該引用偉大的天主教思想家克里斯托弗.道森(Christopher Dawson)的話來作結。1943年,英美兩國正經受着納粹巨大邪惡力量的考驗。那時,他寫道﹕『一旦人們認定,為戰勝邪惡可以不擇手段的話,那麼,他們的善和他們最初想摧毀的惡便了無差別矣。』 (原文為﹕As soon as men decide that all means are permitted to fight an evil then their good becomes indistinguishable from the evil that they set out to destroy.)」
為何引這句,不用解釋。
p.197 「女王治下英國的條約義務(Her Majesty's treat obligations)」
「之」字乃多餘,「之」和「的」意思相同,雖然可以用來避免同一句裡「的」完又「的」,但如非必要還是不要在同一句內出現為妙。這裡「女王治下英國的」其實不會令人混淆,「之」字並非必要。
如果由在下翻譯,我甚至只會譯成「女王陛下的條約義務」。正如 Her Majesty's Government 就是「女王陛下的政府」而非「女王治下英國的政府」(當然也可以是「女王陛下的英國政府」)。
另外英文打錯了,應是「treaty obligations」。
p.198 「法庭從未沒有國會授權的情況下」
可能是編輯時出錯的,無端有兩個「在」徒令文句難以理解。應該是「法庭從未在沒有國會授權的情況下」。
p.198 「倫敦英皇書院(King's College)最早的法學教授之一」
這個譯名雖然也沒錯,但很容易令人誤以為跟香港的英皇書院一樣是中學,其實那是大學的學院。
p.206 「2000年《性犯罪(修訂)法案》[the Sexual Offences [Amendment] Act 2000]」

應為「性罪行

星期二, 8月 13, 2013

請你也寫你的版本吧

唔得閒寫文,都要抄戚本盛呢一篇先。不向教育局的「膠官」施壓,他們就會配合思歪拿林老師去祭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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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也寫你的版本吧。】
【已寄給局長、副本常秘及負責專業的首席助理秘書長】

吳克儉先生 (sedoffice@edb.gov.hk)
謝凌潔貞女士 (psed@edb.gov.hk)
李煜輝先生 (paspdt@edb.gov.hk)

=====
香港教育局局長
吳克儉先生:

得悉行政長官就林慧思老師事件向你索取報告,我謹以公民身份,向你提供資料及分析,讓你參考,以便完整及準確地作出報告,以免貽笑大方、殘害忠良。

簡而言之,林慧思老師事件是
(1)公眾地方有人的言論及集會自由被干犯,甚至危及和平秩序;
(2)林老師仗義執言,(2a)其中三數言詞過火;
(3)林老師及其任職學校被滋擾被欺凌(最新發展是,有人聲言組織群眾於開學日到其任職學校齊講粗話)。

只著眼於(2a),卻不去追問事件起因(1)、林老師不平則鳴(2)及事後變質(3),是完全本末倒置的。

繼續放大(2a),只會向孩子示範這種本末倒置的思考,作為教師,我決不能認同,這是違反我們專業的基本道德及認知。教師有責任指出(1)(3)的可鄙,(2)的可敬,(2a)是過而可諒(極其量只是責備求全而已)。

以下文章,提供了基本資料,可供參考:

秩序失控 仇恨政治滋長
http://thehousenews.com/society/秩序失控-仇恨政治滋長/

公眾安寧如何被危及
http://thehousenews.com/politics/公眾安寧如何被危及/

謝謝。

(公民)
戚本盛
2013.08.12

副本:
謝凌潔貞女士 (psed@edb.gov.hk)
李煜輝先生(paspdt@edb.gov.hk)

星期六, 8月 10, 2013

蝦你眼突之消失的試卷

[怪夢夢系列]

樓下繼續開冷氣,夜晚就很難不被熱醒。輾轉到早晨,又來了個怪夢﹕

回到中學,跟同學一起考附加數。(英文和附加數在下都考得麻麻)
不知為何徒弟會坐在我後面。(他讀文科的)

試場裡面沒有檯椅,所有人都是席地而坐。

不知為何,我在試場內攤開了一堆各科筆記和課本,到開考還未收起。(若然是為了出貓也不會放得那麼明顯吧﹖)
然後徒弟突然站起來跟大家大聲講在下跟某同班同學的緋聞。(嚇﹗:OOO)

在試場大叫大嚷當然就被老師帶走了。

然後我又不知為何把試卷塞了進其中一本課本中。

之後突然停電,老師為免有人借窗外的光繼續做,所以把剩餘的燈都關掉(事後﹕其實如果是停電就不會有燈繼續亮吧﹖應該是有燈壞了﹖然後把窗簾拉起來吧﹖),大家都在漆黑一片之中。

在漆黑裡,我嘗試在那堆課本中找回我塞進去的試卷。

到電恢復了,禮堂又有光之後。我竟然在幾本課本中,都找不到塞進去的試卷了……

星期二, 8月 06, 2013

The Case against Perfection: Ethics in the Age of Genetic Engineering

反對完美﹕科技與人性的正義之戰》Michael J. Sandel著,黃慧慧譯,台北﹕博雅,2013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繼《正義》和《錢買不到的東西》後繼續讀下去。這次聚焦在另一主題﹕以科技改造人類。
因為這本是為圖書館買的,寫不到筆記,所以唯有簡單就整體討論一下。(說簡單仍寫得那麼長,老師說話真的不可信,尤其當他說自己「講少少野」的時候。)

本書主題為是否接受基因改良,作者把「基因改良」和「基因治療」劃了界線。恢復健康的人原有的功能為治療,作者並不認為這點有問題(他在結語反駁了反對複製胚胎研究的論點,見註),但對健康的人或胚胎作基因改造,選取「更佳」基因,則為作者所不取。

作者的切入點為運動員,大概是因為這一門職業運用科技改進表現的爭議最多,最易討論。作者認為運動不只是依規則論輸贏,還是鼓勵運動員發揮天賦的才能和後天努力的鍛煉。
所以,應該接受哪些運動科技、不接受哪些,作者認為要看這種科技究竟是是突顯了「最佳選手的天份和技能」,還是扭曲了這些天份和技能,進而扭曲了一場比賽的本質。作者不贊成基因改造或其他藥物,就是因為認為這樣貶低了選手的努力,令比賽變成純表演,觀眾讚賞背後出手的科學家和藥廠,多於讚嘆選手的才華。而跑鞋或球拍就沒有這種問題。
當然這個觀點並非無可置疑,作者在《正義》就已經提及(本書中進一步解釋),有法官反對比賽本身有目的,只視為依照某些規則所作的消遣活動。而作者則不接受這種「運動消遣論」,認為沒有一個運動迷會接受這種「賽事規則只是專制,不為彰顯某些才能和美德」的結論。

對於基因改造的爭論,主要都是針對胎兒而言。作者認為「自由論」並不適用,因為胎兒本來就沒任何選擇自由可言,無論有沒有基因科技都是一樣的。「公平論」亦 未必適合,因為理論上政府可以資助所有父母選擇基因,亦可以向使用基因改造的人徵稅,給沒有改造的人彌補損失。問題只是我們想不想活在這樣無止境操控競爭 的世界裡。

作者引用神學家威廉.梅(William F. May,不是維基百科上一字之差的 William E. May,神奇在兩位都搞神學的)「對不速之客的寬大」的說法,認為為人父母就是要學會約束掌控的衝動,欣賞生命本身就是恩賜。對孩子接納的愛和轉化(即栽培)的愛,要有所平衡。只懂接納就是縱容、只懂轉化又變成糾纏,把孩子當成自己的附屬物。雖然想法源自神學家,但作者認為這個想法並不依賴於宗教或神祉,對無宗教人士一樣適用。

作者認為,競爭著改變天性以適應世界,只會分散我們思考世界的注意力、和改進社會的衝勁(譯文用的是衝動)。與其用基因科技去改造人性,倒不如搞好社會和政治制度來適應不完美的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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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看倌對生物科技完全沒興趣,這本書其實對我們來說也應該很有趣,只要看倌不理科技細節(反正書中沒有),把本書當成是美國版「千奇百趣」去讀就成。

我們很喜歡互傳那些港爸港媽如何操控他們那些寶貝港孩導 致的笑話,但我想明眼人都應該知道,這種心態其實不限於「港」,華人以至東亞各族都是這樣(反而東南亞那些土著民族沒那麼重視競爭,於是南洋華人說他們 「懶」)。不過在本書中,我們見到連美國也是這樣了,父母在運動場邊么喝不特止(香港比較少這個,因為大家忽視體育),家長更打電話去大學辦公室投訴、要 求行政部門向「貴子女」提供晨喚服務(好辛苦地避免用叫床 )之類……洋人對「虎媽」趨之若鶩(或嗤之以鼻),但對於華人這種操練根本不以為奇吧。所以我們會說這種惡性競爭是華人「教壞」洋人的。可是,找「人生教練」去「指導人生」,不也是洋人自己發明的麼﹖

可見問題根本不在於華人或洋人,這種惡性競爭的潛力其實在人的本性之中。只是前幾百年西方資源比較充裕,令教育系統的競爭有機會放緩罷了。而東方社會則從來擺脫不了。
要再進一步,我們甚至可以說是世代之爭。因為無論是香港還是美國,「怪獸家長」(或虎媽)現象,其實都是發生在戰後嬰兒潮下要風得風要雨得雨的「第二代人」(呂大樂說法,美國叫X世代),他們成長後生了子女,就透過種種手法(包括教育改革,教育改革有其必要,但有些措施其實在加劇跨代貧窮)去延續自己的操控。

從這角度看,所謂基因之爭其實只是表面技術問題,真正的社會問題是一批工業社會下成長和掌權的嬰兒潮世代,打算在後工業社會中繼續加強舊手法延續影響力而造成的。呂大樂口中的「第一代人」若然不是農民或難民,也鮮有像「第二代人」般在經濟發展中享盡一切優勢和機會的。戰後的社會發展開拓了很多前所未有的空間,到現在雖非「後無來者」但也肯定不再有那麼快那麼多。
換言之,「第三、四代人」面對的是工業社會已轉型為後工業社會(資訊社會),經濟發展亦已到頂峰不再有大幅進展和大量新空間。而在「第二代人」定下的規則下,他們就是要競逐這些比以往少得多的機會,然後「第二代人」還要以己度人、嬉笑怒罵說他們不夠勤力、不夠聽話。

無論是拼命補習(東方)還是運動訓練(西方),抑或基因改造,都只不過是第二代人自認為「為小孩好」、「贏在起跑線」而做的不同操控方案而已。
分別只是東方人(如華人)早已習慣操控子女、把子女當成自己附屬品,所以不覺奇怪。而西方人有較長的獨立傳統,所以現在覺得狀況很嚴重而已。

基因改造帶來的科技問題,總有科技解決的方案。社會世代之爭的問題,則沒有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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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生物科技,讀生物化學出身的在下,通常讀到這些討論都很難滿意的,因為往往覺得他們其實不太了解基因科技和遺傳學。(情況就像綠色和平的反基因改造宣傳,總令我覺得是譁眾取寵。)

就如本書,如果以為基因改良可以讓父母像訂造傢具般選擇孩子的特性、和決定他們的未來,似乎是過於「樂觀」(或悲觀,視乎你想不想這種事發生)的想法,看起來像是某些「不肖」生物科技公司欺騙父母上釣的廣告伎倆。

因為,人的性狀(即特質)絕大部分都不是單一基因控制,而不同基因之間的互相影響多到不得了,就算科學家統統研究清楚了,也不見得可以輕易操控單一性狀而不影響其他。

相對於智商或音樂才華,我想身高還是比較容易控制的,雖然也是多基因控制,但至少我們知道生長激素影 響身高,那麼如果自動分泌多一點,長高的機會就大一點。可是,生長激素增加是否只有「長高」的效果﹖它一樣會帶來一堆潛在副作用。如果父母知道高生長激素 除了令兒子長高一點、加入體育隊的機會增加,還會增加一些嚴重疾病的機會、甚至短命,還會覺得衡量輕重後在胎兒身上「設定」高生長素激是值得冒的險麼﹖我想有此打算的父母會少了一截。

其實基因調控大多也是這樣,是互相影響很難只有單一結果。如果要把「製造嬰兒」當成基因工程般操控(而科技上又做得到的話),你身為「設計師」也要面對坦克車設計史中「攻擊力—防護力—機動力」三者只能取其二的矛盾。到最後,要避免太偏頗產生負面效果,你的選擇可能只能均衡一點,而這樣又跟一般水平可能相差不太遠,花了大錢只能產生少許的優勢。

對於人類演化有認識的看倌,應該知道人類也是不停在演化中,而其中一個方式就是異性選擇。在沒有任何遺傳學知識的年代,人類就已經在選擇更高大、更性感、更聰明的配偶。
所以科學家面對基因改造的反對者,很多時候會感到不解。因為人類一直就在做基因選擇,只是不自覺而已。基因改造的能力當然比傳統育種手段深入、高超、快捷得多,但本質上都是在操弄遺傳物質,只是程度之別而已。
所以,就算我們擔憂基因改造孩子在倫理上的影響,那也是「程度」的問題而不是「黑與白」的問題,我們沒法在科技進展上簡單劃一條線說「到此止步」。
科學家不明白民眾的憂慮,固然不妙。民眾不明白科技「想太多了」,其實也是不美麗的誤會。

更有甚者,就算給你選擇到想要的性狀,也不代表孩子就會走那條路

有很多性狀的遺傳都被研究過,最常用的是雙生兒比較,以同卵雙胞胎、異卵雙胞胎、非雙胞胎,共同生活和分別領養下出現同一性狀的機會,推論這種性狀跟遺傳有 多大關係。人們研究得較多的性狀自然是「遺傳病」,當中除了一些原因很單純的,多數的病(包括糖尿病)都是有後天因素同時作用導致。

同樣地,很多其他性狀也是有後天的影響。更不要說,出現了這個性狀,不代表孩子就用得著。
以自己為例,方某相對於父母來說,算長得相當高。雖然我想這是因為營養改善多於因為碰巧拿到「高基因」,不過就算長了,也因為自小體弱多病,從來對體育運動毫無興趣。方某長大後仍是「文弱書生」,身高並沒有變成運動上的優勢。
同 樣地,老媽經常說方某手指長得長又美,是彈琴的好材料,只恨當年貧窮沒錢給我學琴云云。可是,不那麼貴、人人都要學的牧童笛,方某也是肌肉協調不成,老是 吹不好(雖然不知是否手指太長吹笛反而不好,因為屈得很辛苦才按到洞)。就算有錢學琴,手指協調不好恐怕也不能變成李雲迪的。

當然,要反駁的話,只是因為方某並沒有「選」到一整套合適的基因。如果手指又長、音感又好、肌肉又協調,說不定就可以成為鋼琴大師呢﹖
可是,這也不代表在下就會對鋼琴有興趣呀﹗誰知道會不會因為老媽期望甚殷,每天迫我學琴,所以自小固執的在下,反而更討厭鋼琴呢﹖(反正香港很多孩子就是這樣,幸好方媽媽沒怎樣干涉我的嗜好。)

你可以千方百計給孩子鋪一條「你認為」最好的路,但最後他可能完全沒興趣,甚至怪你為了「你要的」這些性狀而犧牲了他「本來」想要的另一些性狀,亦未可知。
以為自己可以操弄一切的嬰兒潮父母,除了要學基因科技,恐怕更該學的是混沌理論不確定原理。先體會一下「世事難料」的道理。

要令這些父母三思,我想作者在書中提出的另一個理由可能更有用。
超人的箴言是「能力越大,責任越大」。作者提出的則是「控制越多,責任越大」
如果父母對子女性狀無從選擇,那麼孩子有缺失就只是「天意如此」(當然其實有些父母也會怪自己,仍然有子女會怪「你生成我這樣」,但作者的重點是「至少可以把責任推給上天」)。但如果父母對子女的選擇和控制越多,那麼對他的人生負責則越多,真正「無所逃於天地之間」。當他們以為自己可以把子女潛在的榮耀攬上身的時候,可能沒意會到自己同時把子女潛在的失敗攬上身。因為子女的一切都受父母控制了,所以子女面臨的任何問題和失敗,自然也可以(應該﹖)歸咎於父母「選擇不周」。現在所謂的「港孩現象」,可以說是「怪家長」應得的報應

我懷疑有幾多個「怪獸父母」真的意會到攬上這樣的責任有多恐怖。
(正如無知少女有需要看黃子華﹕「BB既學名﹕大肚劇痛、家嘈屋閉、賴屎賴尿、供書教學、無風無浪起碼都洗你四百萬,重係一定唔還錢﹗」)

或者,規定基因改造診所必須向光顧的父母念這一段聲明更有用吧﹕
「顧客必須留意,基因改造有其風險。就算基因改造手術完全成功和無誤,基於基因之間和基因與環境的複雜互動,可能產生不可預知的副作用,導致 貴子女面對嚴重疾病和人生失敗。
另一方面,正如基金價格,特定性狀的「市場價值」可升可跌,甚至可能變得毫無價值。(例如你為子女選擇肌肉強壯的基因,但下一代可能完全對運動沒興趣,結果只能當地盤工人。選擇音感基因,但可能再沒有人聽演奏。選擇高智商基因,但子女可能遇上另一場文化大革命。)
而 貴子弟亦可能完全不想要這些性狀,閣下在簽署本聲明時已確認放棄一切因此要求「退貨」、追究和索償的權利。
最後但同樣重要(last but not least)的是,顧客選擇了這些性狀,在道德上等於要為這些選定性狀對 貴子女造成的一切後果負責,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因為「你選擇了不適合我的性狀」而被子女埋怨和怨恨一世。本公司或本國政府並不承擔因此產生終身痛苦、人身傷亡或財物損失的任何責任。
本公司代表已向閣下清晰讀出此一聲明,閣下如果仍然同意進行基因改造手術,請在下方簽名確認放棄對本公司的一切索償權利,因為手術失誤而產生的損害除外。」
這似乎是一篇科幻小說的好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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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作者反駁反對複製胚胎研究的論點,主要是連鎖推理悖論,「胚胎有成為人的潛能、和真實的人之間沒有明確界線」並不能成為「胚胎跟人沒有分別」的理由。作者舉例說假如一場火災危及一個五歲女孩和一盤二十個冷凍胚胎,所有人都會選擇先救一個女孩而不是二十個胚胎。

胚胎不完全是人類,也不純粹是物品,不是「完整的人」並不代表不用尊重(於是可以隨便利用—作者強調就算純粹是物品也不代表可以隨便糟蹋,例如在大樹或古蹟 上刻字令人厭惡,就是因為我們欣賞這些物品)。胚胎是處於「非人」到「人」之間,容許如何利用胚胎,也應該是在兩者之間。

再者,反對者的邏輯並不前後一致,例如小布殊只反對政府資助複製幹細胞研究,但如果傷害複製胚胎等於殺人,那麼就應該是禁止而非止於「不資助」,但他們卻連倡議都沒有,也沒有禁止生育診所製造數目過多、等待銷毀的胚胎。

星期日, 8月 04, 2013

神探伽利略II(第五集)

其實我本來還有兩篇書介要寫的,不過看完昨晚那集,就知道有「科學控」網友會不爽。

承上例, 先貼這集的梗﹕

岸谷﹕教授您在醫院牆上寫的那個超長的公式是什麼﹖
湯川﹕不只哭泣聲,方程式也絕無意義。
湯川﹕我只是把高中學過的公式寫上去罷了。(方按﹕其實每一集都是這樣 :P)
岸谷﹕醫院都來投訴了,最後都是我擦掉的﹗(方按﹕妳知道內海有多辛苦吧)
岸谷﹕花了我整整兩小時,幹嘛要寫那種東西﹖﹗(湯川﹕為了耍帥)

哈哈,看完那集就猜到科學版網友一定會這樣反應。(我也有心靈感應耶 XD)

其實昏迷的人聽到說話,本地電視劇也經常有的橋段,所以不用以為一般觀眾就一定會以為是心靈感應。(你說無線的師奶劇,有哪一齣不是昏迷的人聽到說話的﹖如果說看了那麼多師奶劇也不入腦,那麼無線很失敗嘛 XDD)
而且最大的破綻就是,當妹妹被襲時,見到兇手也認不出。如果真的有心靈感應,同一個人沒理由剃了鬚就認不出嘛。(這點比較隱晦,觀眾沒用心看可能看不到。)

湯川學一早說了,之前的實驗已經推翻了心靈感應,之後只是為了幫這對姊妹而做場戲。這一集其實不是講科學(科學與破案毫無關係,還幽了他「寫方程式」的習慣一默),而是表達湯川不只是科學宅,他對人性其實有頗深認識。所以才察覺到傷者丈夫有可疑(警方也沒發現),故意設局讓真兇上釣。

同樣地,雖然姊姊認得我,理由連觀眾都想得到(就是昏迷時聽到聲嘛),但既然你們堅持有心靈感應,我又有實驗可以玩了。之前說推翻了心靈感應,你們可以說因為姊姊昏迷,感應「不夠力」所以不算數。現在兩個都清醒,抓回帝都大學做一輪實驗,就可以徹底驗證了,在湯川的角度看,那不是很值得高興麼﹖(所以他說「真的很有趣」)

湯川是怕小朋友不講道理,但並沒跡象說他跟一般人相處有問題,或者不識世情。更何況,這是多年後拍的續集,湯川更加成熟,更加了解人性也是正常的。現實中人的性格也是逐漸改變的,十年前的你和現在的你看法也不是完全一樣。(社會派向來重視人性和心理多於本格派的純推理,東野似乎是橫跨在兩者之間。)

我認為,看戲還是應該沿著故事脈絡和人物性格去看,這一集其實讓觀眾看到湯川「不宅」的一面。如果以紀錄片的標準去看戲劇當然是會氣死的,何必﹖

星期五, 8月 02, 2013

通識我主場

庫斯克《通識我主場》,香港﹕紅出版(青森文化),2013
(方某人其他書評與書介)

先旨聲明,認識作者

庫斯克,人稱庫老大,資深博客兼通識科老師。曾幾何時(總之未有唐營梁營香港營之時)就在被稱為「潮童勝地」的xanga開了個反動教師集中營,並聯同另外兩位「核心」成員製作「三師會」podcast,進一步以通識思考、民主自由之類的西方價值毒害社會主義祖國未來花朵,情節特別嚴重。消息人士透露庫老大去年三年前結婚,太太很賢淑,月前誕下的女兒也很漂亮

庫老大網名固然是K字頭,如果看倌認識庫大或者有看書首獻辭的話,就會發現原來庫太也是K字頭。幸好庫B女不是,要不然就會湊成一個3K黨了。

好,爛gag爆完,入正題。

庫大的確是網上頗活躍的作者,而且放棄原來公務員的身份,投身已不大穩定的教育界,可見其抱負理想。有看庫大網誌的看倌,再看這本書不至於有多大驚喜(well,「熟客沒驚喜」是大部分「博客書」的特色,拙著也一樣),因為看倌可見庫大平日寫文其實等於「儲稿」,在這本書中略為改寫一下再加點概念解釋或延伸問題就行了。

因 為這本書不是寫給我們看,而是寫給學生看(當然關心通識的老師和家長也歡迎)。例如通識科有何意義、試題應該怎樣讀之類,而後面的專題短文,也可以當成一 些時事議題的入門簡介。我想正式教通識科的老師,可以想到更多用途。對於一般學生,我想當成消閒讀物,看一個通識老師怎樣理解這些議題,亦可從中得益的。 多點觀摩不同人的看法,再動動腦筋,不難整理出自己的看法來,到考試時自然就不怕沒論點了。

文中庫大提過對正義傳媒的內容分析(content analysis),如果對本書進行「標題分析」大概也可以看出有哪些不足。因為庫大是文科人,所以通識科六大主題中,「公共衛生」和「能源科技與環境」這兩個科學知識較重的主題,並未著墨(講過「喪屍」囉 )。

相 對於另外四大「偏文」主題而言,這兩個主題的技術性較強。在一些學校(如敝校)就乾脆找理科老師去教,當然跟另一些堅持老師要同時處理六大主題的學校相 較,各有利弊。在這兩個「技術」主題中,要教好科學技術知識、又要令學生兼顧文化層面,做到文理通達,方某雖然不用教也覺得絕不容易。而偏偏科普教育在香 港其實非常薄弱,而有心+有力+有閒去寫科普文章的科學人,在香港實在不夠。再加上香港向來文理分流太早,要科普文章兼顧文理,要求就更高了。

通識科的課本或備考小書,當然是六大主題都有包括在內。不過在「閒書」的散文式著作當中,印象中仍是以「偏文」的主題居多(這方面寫手向來不少),似乎還沒有專門針對兩個「偏理」主題的。出版界和作者宜多加努力。

(喂,橋係我出的,邊間出版社出返幾本有錢賺,記得請我食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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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純屬挑骨頭﹕
p.40 「漫畫作者想表達的是,泛民主派在議會中永遠被建制派壓倒,無能力對於政府提交的具爭議性議案。」
應是「無能力對政府提交具爭議性議案」還是「無能力對於政府提交的具爭議性議案作修訂」抑或是「無能力否決政府提交的具爭議性議案」﹖
(又,個人認為「具」是贅字。)

p.62 「你想當白老鼠嗎﹖」明顯地「你」字重複了。

p.84 其實在「1%法則」或「90-9-1法則」之外,如果能補充「80/20法則」則更完美。
(雖然有人認為在網絡上「80/20」已經過時了,所以被「1%法則」取代了。但畢竟「80/20」都是適合範圍較廣泛而非局限於網絡界的概念。)

當然這會否落入方某慣常的蔓生枝節之弊,又是後話。(剛剛交了篇友情稿,才被朋友說枝節太多主線不突出,但這是方某特色)
p.106 「就目前所見,香港即使是最激烈的論述,也是要求落實《基本法》承諾的高度自治,與要求政治上的『獨立』是兩碼子的事。」
可是我在2007年已聽到共官說「達賴要求西藏實行一國兩制,等同藏獨」。
所有不受共匪控制的東西,就等於獨立了。所以就算你舉著中共的旗幟去「高度自治」不受共黨控制,其實在他們眼中等於獨立。
所以你就明白,為何他們不停活動,要消滅這一制了。

鄧小平雖然心狠手辣,但我不信他當初提出一國兩制是為了騙人(雖然一樣冇人信),因為他水平還沒有現在那些共官那麼低。他應該有足夠的智慧去看得到,香港不赤化才是對中國和中共最好的選擇。
p.144 「2003年好些本來不會上街的朋友跟說要走出來,就是因為不能忍受林瑞麟推行惡法的方式。」
這段本來是討論2011年七一遊行成為繼2003年後最多人一次的原因。所以這句應該是指2011,而不是2003,當時討人厭的是葉劉不是林公公。

又,應該是跟「我」說要走出來。
p.145 「2003年七一,留守者比起2003年的時候的幾十人多了幾十倍」
也是2011年。
p.147 「堵馬路惡不赦」
明顯是「十」字之誤,在目錄中也一樣打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