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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12月 03, 2016

八三校友會的換屆會議

話說八三校友會已經成立了十一年。當年草擬會章自然是參考了中大學生會會章,而配搭的附則同樣也是。只是我們需要的比較少,所以只參考了會議常規、選舉附則、財務附則三份,然後再因應需要新增了校友校董章則、和屬下組織附則。

身為陳年章主,當然知道代表會有很獨特的任前會制度,而且有份章。其實我也參考寫了份草案,但因為當時我假設的制度有評議會與幹事會之分,而這樣的制度被眾人認為過於複雜(的確我們一直不夠人),所以最後變成只有單一幹事會,而這份草案就被擱在一旁了。反正中大幹事會也沒有甚麼任前會議的章程吧。

校友會成立後,多年來主要幹事都是那幾個(證明不值得其他人去爭),職位都是一直在做,所以交接更不會有甚麼問題。可以未來如果有變呢﹖單是「誰有權召開會議」已經是個法理問題。

可是,為此特地去立一份「任前會議附則」,我倒同意真的有點小題大做,因為校友會沒有中大學生會那麼複雜。既然是會議問題,我想在會議常規後添加一個附表的規定應該就可以解決問題。

附表一﹕有關換屆的會議規定
幹事會換屆期間,按《會章》第十八條(3)為新一屆幹事互選舉行會議,現制訂下列特別條文。於舉行相關會議時,《會章》及本會議常規須按此解釋。
(1) 幹事互選可於幹事會之常務會議或臨時會議進行,有關會議可於新一屆幹事會任期開始前或開始後召開。
(2) 新一屆幹事會任期開始前進行互選﹕
(i) 新一屆幹事會任期開始前之幹事會會議,仍由當屆會長按《會章》第十七條(有關幹事會會議)之規定召開。會議之法定人數仍以當屆幹事計算。
(ii) 本會議內新一屆幹事互選之議程中,未當屆幹事之新一屆當選幹事,作正式出席者論。於其餘議程中則為列席者。
(iii) 於上述議程中,除主席外,非新一屆當選幹事之當屆幹事,作列席者論。於其餘議程中仍為正式出席者。
(3) 新一屆幹事會任期開始後進行互選﹕
(i) 新一屆幹事會任期開始後,幹事互選出新任會長前之幹事會會議,由去屆會長召開。《會章》第十七條中之「會長」須以「去屆會長」解釋,而「幹事」則為新一屆幹事會之當選幹事。會議之法定人數以新一屆幹事計算。
(ii) 本會議內互選出新任會長前之議程,由去屆會長擔任主席。選出新任會長後,由新任會長接任主席,主持餘下議程。
(iii) 去屆會長如非新一屆當選幹事,則擔任主席時作正式出席者論,選出新任會長後作列席者論。
(iv) 本會議中如去屆會長擔任主席時被通過不信任主席議,則主席權由新一屆幹事中,於幹事會連續任職時間最長之幹事接任。如有多於一人同時任職時間最長,則按姓氏英文字母順序接任。如該幹事亦被通過不信任主席議,由同一順序後一位者接任。
(4) 於幹事互選職位之表決中,主席如非新一屆當選幹事,不得按本會議常規第十六條(3)計算於在席人數之內,亦不得按第十七條(1)參與表決。

大家認為這樣寫有沒有問題﹖還是應該有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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