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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2月 25, 2017

有關挪威和瑞士的兩本書

前陣子讀完兩本書,可以比較介紹一下。
小國的靈魂—挪威的生存之道》李濠仲,新北﹕衛城,2013
老實說,這本書吸引我的是標題,強調小國處世之道。到最後令我有點膩的,也是因為不斷強調小國處境。
幾年前陳之華跟丈夫出差芬蘭,之後寫了幾本講芬蘭教育的書。台灣似乎頗好此道,而且他們有足夠多的文字人,於是陸續有類似書籍出版。這本就是丈夫陪老婆出差然後寫作。
如果想了解挪威,這本書還是不錯的,由歷史到現狀都有介紹。這種被大國包夾又想保持自我的小國,不只台灣會有同感,就算是香港的大中華泛民也不難對那種迫力深有同感。而挪威對自身文化、自由和勞工權益的重視,很值得香港借鑑。挪威人面對北京強力施壓仍不放棄諾貝爾委員會獨立性的「骨氣」,亦值得華人社會反思。
令人覺得悶反而是作者目標所致,就是有意識地把挪威和台灣的「小國」處境相對照,幾乎每一章節都要提一下,多到令人吃膩的地步。雖然都是被強權環伺的小國,但其實挪威跟台灣相差很遠。分別不只是氣候或文化的問題,而是制度的問題。
挪威本來就是獨立王國,就算之後幾百年處於鄰國「殖民」之下,也只是強迫「結盟」,挪威「王國」和「議會」的體制始終存在(比較之下,英蘇合併反而是連議會都合併了,蘇格蘭有很長時間連議會都沒有)。丹麥和瑞典就算貶低挪威,也沒有完全視挪威和自己相同,也沒有強迫挪威放棄自己的語文。反之,台灣從來不是獨立國家,被清朝和中華民國視為其中一個省,地位與其他省相同,日治開始時是殖民地但後來也開始皇民化。所以挪威相對於台灣而言更為獨立。台灣獨立運動,是想把一個中華民國的省變成另一國家﹔而挪威獨立,就只不過是重新樹立他們本來就有的獨立身份,其實比較容易。所以兩地作比較,本來沒所謂,但寫得太多了就會突顯一些勉強之處。
瑞士做到的事》Diccon Bewes著,施昀佑、黃郁倫譯,新北﹕大家,2015
相比前者,這本由英國人寫的書比較幽默一點,沒有不斷強調小國困境的沉重。 作者到瑞士養病變成定居,現為當地英文書店經理。
作者從瑞士的地理和歷史說起,談到瑞士各方面的特色,但內容頗有英式幽默,亦令人感受到外來者眼中的新鮮感。既有大家對瑞士的刻板印象,又有遊客視線以外的庶民生活。作者揶揄瑞士人的刻板性格和矛盾之處,但也欣賞他們事事精準、有備無患,而且慣於面對和化解分歧。
(有很多人無法理解為何瑞士可以有那麼多公投,因為他們總覺得公投會令國家大亂。之前有位瑞士專家接受港媒訪問講公投,恰好值得參考。)
前陣子荷蘭電視台模仿侵侵的口頭禪,拍了一段 America First, the Netherlands Second 惡搞片段,除了恥笑侵侵還大肆嘲笑本國和鄰國,然後引發鄰國爭相仿傚互串」(甚至連澳洲也拍了一段嘲笑「本國一向是美國頭號跟尾狗,做Second怎輪到歐洲國家」)。這批片段全部是電視台拍給本國觀眾,都是拿當地一些歷史和現象來搞笑。所以看片也考常識,如果不認識當地文化歷史背景,就未必看得出所有笑點。
瑞士也拍了一段,裡面提到不讓女人投票FKK(裸體活動)、納粹黃金、EXIT(協助安樂死機構)之類的梗,幸好我剛讀了這本書,才知道為何可笑。


(方某人其他書評書介)

星期日, 2月 19, 2017

實驗圖書館總結分享會

先前提及創不同(MAD)推出了個「實驗圖書館」計劃,邀請公民參與研究當區民眾對保安道公共圖書館的需要,讓各界公民與圖書館館長互動,期望提出一些創新的圖書館服務,迎合民眾需要。整個計劃要投入付出時間較多,而且要跟很多不相識的人傾談,自閉如方某不大勝任。所以沒有報名,只是當八公留意一下,分別去了九月的簡介會十二月的分享會
一月過年前他們於好單位舉辦了總結分享會,所以也繼續去八。
就如計劃一開始所言,他們首先做的就是收集街坊的生活經驗,然後再從中分析圖書館需要做甚麼去滿足街坊需要。
訪問之後,他們把意見分為幾類﹕不同世代對圖書館的期望、社區內各種需要和人際關係、快樂的使用者和圖書館員工、圖書館資源與使用者的聯繫、圖書館資源與社區資源的資訊傳播。





有些街坊的故事被詳細記載,並上載到網誌,繁不備載,看倌可自行去瀏覽。這裡展示其中一位「隱世書法大師」陳伯的故事,因為後文還有他出場的機會﹕
場地佈置也很有心思,就連椅上都有街坊的願望﹕
演講室以外就是各組展示空間,向來眾介紹其計劃。



這次見到Sophie,她貴人事忙仍參加了計劃,所以透過她向一些參加者查詢,就找到兩位學校圖書館職員。於是在下可以訪問她們寫在學校圖書館主任協會的會訊裡了。
第一位受訪者Ada,就是我們上次介紹餐牌流動書架那組的成員。她其實是中學圖書館的助理。覺得社會創新實驗室很有趣,希望知道它會對圖書館發展有何影響,所以就參加了。她覺得參加這活動很開心,可以跟不同背景的朋友(她的組員有設計師、傳媒人、公關等…)交流不同看法。
街坊要求圖書館提供很快的服務,對於圖書館是頗大的挑戰。她認為這個計劃提供了合作機會,讓她深入了解深水埗區,也感受到街坊的人情味。例如有些採訪時接觸的街坊,之後還有持續聯絡,還會邀請她參加街坊的媽媽聚會、也有作家邀請她參與活動。
她同意這個活動要求付出時間頗多、也頗辛苦,幸而上司肯批准放假讓她去見識。參加這個計劃之後,她希望可以從中得到一些推廣閱讀的新概念,日後可以配合學科主題。
第二位Vivian是推出「流動報紙架」的「連繫圖書館與社區資源」組員(也是Sophie所屬之組),她是恆生管理學院圖書館的學習支援助理館長,負責協助推廣和教導學生使用各種參考資源。她也是經由朋友介紹參加這計劃,希望了解其他類型圖書館的運作,看看如何因應市民需要和效果如何。
跟公共圖書館合作可以了解他們工作的困難和處理方法。公共圖書館日常工作大多都是處理投訴(這點與在下觀察相同 :P ),規矩較為一成不變、模式也比較多限制。要康文署改變政策會比較難,這次改為由下而上探討街坊需要,有多少可以做到效果﹖這點令人好奇。
她也表示參與計劃很辛苦,付出的時間超乎預期。因為要嘗試在不同的時間地點推出服務,不能破壞場地原有氣氛。而且在不同場地推出服務往往都需要事先准許,有時就要「走鬼」。她關心計劃結束後,她們試行的服務如何維持,或者可以與不同界別合作,例如寄身於(同屬康文署的)運動場﹖或者是本區的非政府組織(NGO)﹖

展示時間完結、分享會開始,計劃參加者就坐在前面。

前面提到Ada所屬那組,製作飲食主題的流動書架。他們表示最終目標是「全民策展」(而不單是圖書館方策展)。認為可以Google Institute之類建立網上全民策展平台,讓公眾分享意念,由網上投票+專家評審決定採納哪一些項目。

「快樂圖書館卡牌」組表示,這個培養同理心計劃的最大弱點,就是每次可以參與的人數太少,難以改變整體風氣。需要發掘更有效率的方法。

「南亞漂漂」組表示,這次的漂書中太多學術書影響取閱意欲,希望日後可有更多類型。他們知道中央圖書館有少數族裔的書刊,但是否應該就購書政策諮詢南亞裔人士﹖館方應該找到有意見的人來諮詢。
另一方面,他們發現街坊往往對南亞人士有恐懼。所以日後除了舉辦共融活動,亦應該向街坊提供介紹南亞族裔的中英文書刊。而南亞店舖亦可以成為漂書點。
(方按﹕族群共融活動方面,其實是否可以找到華裔學生與南亞裔學生伴讀﹖華裔學生固然可以幫南亞學生學中文,其實南亞學生也可以和華裔學生一起學英文,除了鼓勵學習也可以促進共融。這似乎值得教育界同工探討一下。)
Sophie和Vivian「連繫圖書館與社區資源」組,推出了「流動報紙架」和「十分鐘生活圈」地圖。他們總結實踐經驗,認為一些眾人都是獨處(例如在看人踢球或等人)的地方比較適合放報紙架,而眾人已有集體活動的地方則不宜,否則會影響到原有活動。
 (貼圖純粹是為了這一組的萌萌眼鏡娘 :P )
「實驗圖書館空間」組的分享超了時(笑)。他們關注的是圖書館被視作「老人中心」,這雖然也是人口老化的自然現象,但嫌棄「老人」的年青人要求又是甚麼﹖
他們發現,由於老人大多有視力問題,所以圖書館佈置對他們可能造成問題。例如他們對顏色對比不夠敏感(例如藍綠之別),但他們考察幾間圖書館,發現只有屏山天水圍圖書館並非以藍綠為主色。署方宜乎留意。
年青人要求輕鬆的空間而非很多規矩的地方。
(方按﹕似乎大家很喜歡提及圖書館不准拍照的規定,不過曾在公共圖書館前線工作的在下卻另有想法,因為我們見過不少拿著手機不停拍攝書本內容的人,無視圖書館不准隨便翻印、而影印機是要向版權協會付牌費的事。我倒明白為何他們會一刀切不准拍照。)
他們認為圖書館可以仿傚外國設立megaspace,讓年青人有更多創意空間。推動STEM教育方面老師需要社區支援,megaspace亦可彙集傳統手工師傅傳承手藝。
「圖書館之友」組則認為其意念可以讓這次公眾參與圖書館服務創新的嘗試得以持續發展。
接下來由康文署署長回應﹕
署長表示一向要求下屬考慮如何滿足客人需要,重點不在於新科技而在於過程。所以這次她把主管圖書館/博物館、甚至康樂場所的同事都請了來觀摩。
這次聽到「圖書館之友」的建議,她表示先前博物館已成立博物館之友(方按﹕不是每間公立博物館都有),再搞圖書館之友值得考慮。她說康文署平時想請外界專業人士協助都是難求的(方按﹕好像意有所指 :P ),好像這次匯集到各方專才幫圖書館構思新服務實在難得。只是他們考慮究竟要建立整個公共圖書館系統的圖書館之友﹖還是每一間圖書館各自有其圖書館之友﹖

「流動報紙架」顯示了報紙的確受歡迎,只是空間不夠。那麼公園呢﹖署長表示他們知道將軍澳公園有人私下搞漂書活動(可能指這個),其實他們是暗中鼓勵。(意思是她指示了公園保安不要驅趕﹖)
康文署繼續推動這個項目,主要考慮的是後勤問題,因為公共圖書館配送報紙方式未必可與其他場地相配合。另外可以考慮的就是雜誌,抑或提供舊雜誌﹖

「實驗圖書館空間」提出的問題,署長同意 aged/elderly friendly 是重要的。例如公共圖書館多了買大字書,都要了解長者需要然後實行。至於他們提出圖書館用色的問題,署長表示深旺道圖書館現正計劃中,可以送交相關同事參考。

「南亞漂漂」方面,署長表示剛收到孟加拉領事贈書一批。如何令少數族裔以香港為家是一個問題,台北也有類似的措施值得參考。而署方在表演藝術方面亦已在推廣少數族裔藝術。

參與計劃的公共圖書館館長分享經驗,認為了解用家「故事」的確重要。例如他遇過有個喪母的女孩每天都要來圖書館看書,只有跟她傾談過,才會知道其實是因為母親以前經常帶她來看書,她來看書其實是想重溫母親往事。

亦有參與計劃的網頁設計師表示,就跟設計網頁一樣,我們別以為自己可以把一切都預先設計好。試行中途發現錯誤也是學習機會。


負責博物館和圖書館的副署長吳志華博士回應,十分可圈可點。 :P
他認為很多衝突其實是源於市民對政府的不信任,social lab形式可以讓市民和公務員嘗試合作,是很好的實驗。就算署方聘請顧問專家,都不會提供到(這次提出的)那麼有趣的計劃。相比起以往的公眾諮詢是新型方法。

碰巧於在下旁邊的「奇妙故事堂」莫女士分享。人類學田野考察收集故事比傳統量化問卷有何優勝之處﹖訪問收集故事所需時間長但更深入,而且可以得知受訪者的心路歷程。有些人雖然不懂得(針對某議題)發表意見,但人的真實生活不會說謊,也不會不懂得說。

效率促進組專員蘇啟龍(Kim Salkeld)操頗流利的廣東話發言。似乎因為他們要負責為政府部門提供創意規劃,所以也被請來了。
他表示自己剛剛才參加完中文大學的Smart City研討會。他問在場的人有沒有曼城和利物浦球迷,問他們會否覺得這兩個是同一城市﹖其實現在曼城和利物浦是由電腦一體管理的,但市民並不會因此認同兩者是同一城市。可見人的歸屬感是不會輕易被科技改變。


最後就是前面提及的「隱世書法大師」陳伯,原來MaD團隊和實驗參與者情商陳伯畫了四張感謝卡,送給四位參與實驗的公共圖書館館長﹕
場面十分溫馨。


黃英琦介紹之後social lab的日程,但具體範疇未決定……
……副署長突然彈了句﹕要保密嗎﹖
眾人要少許時間才聽得出弦外之音,然後哄堂大笑。 :D

(方按﹕其實黃英琦於上次分享會曾提及下一個計劃是探討公園規則和空間使用。)


壓軸當然就是參與者和嘉賓大合照。

星期日, 2月 12, 2017

回應《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諮詢文件

(以前評論﹕性罪犯資料庫評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回應性罪犯名冊臨時措施諮詢評論男童性能力法律推定評性罪行檢討報告書回應性罪行檢討報告書評論本諮詢)

敬啟者﹕

本人對諮詢文件回應如下。


建議一﹕「我們建議,在香港同意年齡應劃一為16歲,並應不論性別和性傾向而適用。」

同意,但本人希望官方注意年齡相若的「兩小無猜」性行為不應因此受刑事懲罰。如果我們認同未達同意年齡的少年「未必明白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的後果」(2.3),於是跟他們發生性行為的人就要負責任,那麼為何兩個未達同意年齡的人發生性行為又要負刑責﹖這樣去懲罰「兩小無猜」的人是很無辜,而且只會令少男少女面對性問題和懷孕時更不敢尋求協助。

蘇格蘭這方面的考慮就非常合理並正確(6.28)。現實上就有不少少年情侶,因為害怕另一半承擔刑責,所以就算遇上問題(如懷孕)都不敢找大人協助,而自己胡亂處理,反而帶來更大的傷害和遺憾。難道社會為了避免少年發生性行為,就寧願讓那些發生了性行為的少年有更悲慘的後果﹖這也是一種偽善。社會不應該「鼓勵」少年之間發生性行為(6.31),和要他們因此承擔刑事責任,是兩碼子事。正如我們也不鼓勵賭博,但並未把所有賭博都列為非法。

法律應考慮雙方年齡差距少於某範圍就不會因為互相同意的性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這些罪行應該是用來對付成年人對少年的性利用。


建議二﹕「我們建議,在新法例中涉及兒童及少年人的罪行應該無分性別。」

同意。


建議三﹕「我們建議,法律應反映對兩類少年人的保護,即13歲以下兒童和16歲以下兒童,就兩者應分別訂有不同系列的罪行,而不是只訂立單一項侵犯兒童罪。」

較嚴重罪行的界線是否應該劃在13歲(還是下調如12歲),我傾向認為12歲比較合理,因為大部分人應該是這段時期升上中學。法改會不想改變我亦不反對,但同樣應該考慮到另一方是否屬於「兩小無猜」的狀況,如果另一方只是大一兩歲,便在雙方同意下觸犯了這條較嚴重罪行,這樣對後者是很不公平的(因為他也不見得很成熟和很了解性行為的後果)。所以法律應該考慮兩者的年齡差距。


建議四﹕「我們建議,應從《刑事罪行條例》內所有涉及性交或性行為的罪行中刪除“非法”一詞。」

同意。


建議五﹕「我們建議,建議訂立的涉及兒童及少年人的罪行,可由成年罪犯或兒童罪犯干犯,故有關法例無須指明罪犯的年齡。」

不完全同意。如前述,我認為法改會忽略了少年人之間「兩小無猜」式的性行為。現時男女法律不同,令一些少男就算與同齡少女發生性行為,仍會因此負上終身的「性罪犯」污名。就算法改會把法律改為男女平等,一個只比另一方大一兩歲、大家成熟程度並沒有太大分別,但就會負上很重的法律責任。這樣對這些誤墮法網的少年人,是很不公平的。

既然西澳法例也可以有「比該名兒童年長不多於3歲……可作為免責辯護」的條文(4.19),香港也應該考慮引進。(4.20 指「若該名兒童是在被控人的照顧、監管或權威之下,則上述免責辯護便不適用」,本人同意此項限制。)
而加拿大要求年齡差距在兩年以內,而且不得有受信或權威地位、不得有剝削、亦不得有受養關係,才可以作為免責辯護(6.20),已經是相當全面的要求。

我不完全反對保留這些罪行可以適用於少年人,因為我們都知道有一些少年會懷有惡意去侵犯他人,但不能因為這樣而令另一些無惡意的少年負上重責。法律應該反映到我們對少年的寬容,例如自願和無欺騙性質的性行為中,考慮到雙方年齡差距少於某範圍(例如兩年)不予起訴﹔又或者如台灣把這類罪名列為「告訴乃論」,由雙方家長決定是否需要起訴,而非由官方主導。如果雙方家長可以接受到兩人的關係,那麼不起訴對於雙方都是更好的決定。

就算我們認同少年之間也可能有性剝削,所以不能在法律條文上免責。(其實這一點未必成立,例如現行法例也有「以虛假藉口促使非法性行為」之類的條文以對付性剝削行為。)
那麼除了檢控指引之外,是否也應該考慮採納「告訴乃論」條款的精神,例如要求考慮家長意願才檢控﹖如果雙方家長都可接受、認為自己的孩子並非受侵犯的話,為何要他們承擔罪責﹖

諮詢文件聲稱控方有酌情權是否起訴,但現實中我們就是不時在報端見到,有些「兩小無猜」式性行為的另一方(現時是男方)被控方堅持起訴。法庭充其量只能予以輕判,但不能避免他因此終身留有案底(甚至留名性罪犯名冊)的污名。除非律政司願意在檢控政策中清楚落實「兩小無猜」條款或「告訴乃論」原則,否則法改會拒絕面對這個問題,只會繼續製造不公平和終身遺憾。

如果把少年和成年干犯的罪行分為兩種罪名,會有錯誤檢控之嫌,那麼同屬一個罪名,但因應不同年齡有不同最高刑罰也可以達到相同效果。


建議六﹕「我們認為以下議題,即絕對法律責任應否適用於涉及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兒童的罪行,以及在此情況下應否區分插入式和非插入式涉及性的行為,應交由香港社會考慮。我們為此邀請公眾就這個議題發表意見。」

對於已滿13歲但未滿16歲兒童,他們已有性欲、亦希望擁有其性自主權。儘管社會需要保護少年不受性剝削,但如果要令他們發生性行為就會為對方帶來罪責,這樣等於否定他們有性自主的意識。也不是健康的做法。
可是,現時社會可能未必接受放寬到另一方只要「合理地相信」對方年滿十六歲就可免責。我們或可參考加拿大的做法(4.22),要求被告「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定」另一方的年齡才可以作免責辯護。這樣已足夠嚴格,如果少年執意要欺騙另一方,這豈能當成是另一方的責任﹖

至於非插入式的性行為,嚴重程度與插入式的明顯有別,否則我們現有的法例就不會分別對待並有不同的最高刑罰。因此,要求非插入式性行為與插入式的必須承擔同樣的絕對法律責任,並不合理。
對於非插入式的性行為,我們可以採用較寬鬆的標準,例如被告要合理地相信對方已滿16歲,才可以作為免責辯護。這樣舉證責任留給被告,已經比要求控方證明被告並非合理地相信,更為嚴格。

4.58對加拿大模式的貶抑並不合理。加拿大要求被告「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定」年齡,這個「合理」只能以客觀方式判斷(一個「合理的人」是否會因此信納對方年齡已滿十六歲),而不只是被告主觀地認定對方足齡。


建議七﹕「我們建議,就涉及兒童的罪行而言,新法例不應訂有婚姻關係免責辯護,而現有的任何此類免責辯護亦應予廢除。」

反對,既然我們的法例就「13歲以下」和「16歲以下」劃分兩個類別和加以不同的刑責,即是我們認為「13歲以下」兒童和「16歲以下」少年應受的保護程度有別。
這一點在現行法例的婚姻關係免費辯護亦屬一致﹕13歲至16歲以下可引用此辯護,而13歲以下則不得引用此辯護。由此可見我們的法例對13歲以下兒童施加更嚴格的保護,就算在外國合法結婚也不能容許有性行為。

那麼為何我們現在反而開倒車,以為13至16歲的少年所需的保護與13歲以下的相同﹖那等於我們假設了16歲以下(但滿13歲)的少年根本無法有任何的性自主權,縱使他們已經在外國合法地結婚。這樣等於把這批16歲以下少年視為跟13歲以下兒童一樣幼稚。
如果你們要堅持這個假設,那麼為何不乾脆廢除「13歲以下」和「16歲以下」兩個級別的罪名,而把所有罪行的嚴重程度都自動提升至「13歲以下」的水平﹖(即是與16歲以下少年性交,跟13歲以下的一樣,可判終身監禁。) 這樣的邏輯跟你們的「建議三」根本是自相矛盾。

再者我們要考慮到,同性戀者無法如異性戀者引用婚姻關係作免責辯護(5.37),並非反對婚姻關係作免責辯護的理由,而是要求同性戀者也可以婚姻關係(或類似的關係如民事結合)作免費辯護的理由。


建議八﹕「我們建議,將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的人之間經同意下進行的所有涉及性的行為一律訂為刑事罪行,但認同控方可行使檢控酌情權以決定是否適宜對個別案件提出控告。」

不完全同意,因為香港的檢控酌情權並不可靠,應該考慮加拿大模式處理。讓年齡相近的少年在符合某些條件下(例如沒有剝削成份)可以免除刑責。


建議九﹕「我們建議,新法例中應包括一項“以陽具對13歲以下兒童作出插入行為”的罪行,其內容參照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5條。我們亦建議訂立一項“以陽具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插入行為”的同類罪行。」

不完全同意,因為此罪名違反了諮詢文件「無分性別」的原則,而只針對男性(只有男性有陽具可觸犯此罪)。既然上一份諮詢文件對成人的性侵犯都建議改為「以插入形式作性侵犯」,可是同時包括男性強迫插入另一人(無分男女)、及女性強迫另一人插入(亦無分男女),具體就如7.15註釋4所指出。那麼針對兒童而修訂的條例,亦應該符合同樣原則,而非只針對男性,女性亦可干犯,才算公平。


建議十﹕「我們建議,新法例中應包括一項“對13歲以下兒童作出插入行為”的罪行,其內容參照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6條。我們亦建議訂立一項“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插入行為”的同類罪行。我們建議採納一項內容參照《2009年性罪行(蘇格蘭)法令》第19(2)條的條文,訂明就對13歲以下兒童作出插入行為及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插入行為的罪行而言,提述以某人身體的任何部分插入,須解釋為包括提述以該人的陽具插入。我們建議修訂《刑事罪行條例》附表1,在被控人被控以陽具對13歲以下兒童作出插入行為罪的案件中,容許作出法定交替裁決,改判對13歲以下兒童作出插入行為罪;同樣地,在被控人被控以陽具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插入行為罪的案件中,容許作出法定交替裁決,改判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插入行為罪。」

與「建議九」相同,不反對細節,但認為只規管「被告插入受害兒童」並不足夠,應該同時規管「被告讓受害兒童插入」的行為。


建議十一﹕「我們建議,新法例中應包括一項“性侵犯13歲以下兒童”的罪行。該罪行的構成元素為任何人(甲)故意向另一人(乙)作出以下任何一項行為,而乙是13歲以下的兒童:
(a)觸摸乙而觸摸是涉及性的;
(b)向乙射出精液;或
(c)向乙作出涉及性的射尿液或吐唾液行為。
我們亦建議訂立一項“性侵犯16歲以下兒童”的同類罪行。」

不完全同意。大體上同意建議,但蘇格蘭的規定只提及精液、尿液或唾液,其實不夠全面。例如「潮吹」算不算﹖(當然色情電影中出現的潮吹據悉多為尿液,但如果現實中以並非尿液的體液射向受害人,就不是法律規管範圍。) 所以法律應該簡化為以向兒童噴射「體液」或以「體液」沾染兒童。


建議十二﹕「我們建議,新法例中應包括一項“導致或煽惑13歲以下兒童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的罪行,其內容參照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8條。我們亦建議訂立一項“導致或煽惑16歲以下兒童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的同類罪行。」

大體同意,但其免責條件或定罪條件應該與真正發生性行為的罪名相同。例如假設「合理地相信」某人年滿16歲就是「與未滿十六歲人士發生性行為」的免責辯護,則同樣的「合理地相信」亦是對「導致或煽惑」罪的免責辯護,其餘亦同。


建議十三﹕「我們建議,新法例中應包括一項“在13歲以下兒童在場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的罪行,其內容參照《2009年性罪行(蘇格蘭)法令》第22條。我們亦建議訂立一項“在16歲以下兒童在場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的同類罪行。導致兒童在第三者進行涉及性的行為期間在場,亦應構成上述兩項罪行。此外,被控人行為的目的應是為了得到性滿足,為了使兒童感到受侮辱、困擾或驚恐,或為了上述任何組合的目的。」

不完全同意。同意立法精神,但要當心這種罪名可能令窮苦人家誤墮法網。香港居住環境非常擠迫,舊式公屋甚至沒有房間之設,就算父母發生性行為給小孩見到亦非罕見之事。舊時大陸北方農家一家人都睡在炕上,就算父母發生性行為小朋友也可以看得到。難道這樣就要把他們當成性罪犯﹖父母性交不要讓兒童看到的觀念,是在近代社會開始富裕,家中各人可以分房而睡之後才能出現。儘管那些父母並非「為了讓小孩看到」或者「因為被小孩看到而有性快感」,但他們(無可避免給小孩見到的情況下)性交的確也是為了性滿足(性交本身就是為了性滿足),那麼字面上你也可以說他們犯法的。
如果這個罪名只是為了懲罰那些強迫小孩觀看性行為以獲得性快感的人,那麼條文就應該寫得足夠清楚,以便與一般家居環境中只為了正常性交而被年幼家人見到的情況區別。

7.58指蘇格蘭同類法例規定「甲的行為必須是為了得到性滿足或為了使乙感到受侮辱、困擾或驚恐,才會構成罪行。」其實這不應該只是一個「另外」的定罪條件,而應該是定罪的必要條件。因為立法目的是保護兒童,而非懲罰怪癖,假如該兒童並不因為目擊性行為而感受到傷害,那根本就不是需要懲罰的行為。


建議十四﹕「我們建議,新法例中應包括一項“導致13歲以下兒童觀看性影像”的罪行,其內容參照《2009年性罪行(蘇格蘭)法令》第23條。我們亦建議訂立一項“導致16歲以下兒童觀看性影像”的同類罪行。被控人行為的目的應是為了得到性滿足,為了使兒童感到受侮辱、困擾或驚恐,或為了上述任何組合的目的。《2009年性罪行(蘇格蘭)法令》第23(3)條中性影像的定義應予採納。」

不完全同意。同意訂立針對「13歲以下」兒童的條例,但不贊成對「16歲以下」少年設這種條例,因為假如一個17歲少年跟另一個15歲少年觀看色情電影,這是一般情侶或性伴侶可能會做的事,但這裡就會變成罪名,是很奇怪的事。這個年齡層的青少年,雖然並未達到合法觀看色情電影的年齡,但往往會因為好奇或滿足性欲而自行觀看。那麼如果有人讓他們看的話,充其量以現時的電檢條例控告就足夠了,不需要另立新例。

如建議十三,「使兒童感到受侮辱、困擾或驚恐」應為定罪必要條件之一。


建議十五﹕「我們建議,新法例中應包括一項“安排或利便干犯兒童性罪行”的罪行,其內容參照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14條。」

同意。


建議十六﹕「我們建議應就協助、教唆和慫使他人干犯涉及兒童的罪行訂定例外情況,其內容參照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14條,適用條件是有關的人旨在為下述目的行事:保護兒童以免其懷孕或感染經由性接觸傳染的疾病,保護兒童的人身安全,或向兒童提供意見以促進其情緒健康。」

同意。


建議十七﹕「我們建議,在新法例制定後應廢除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及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的罪行。」

同意。


建議十八﹕「我們建議,在新法例制定後應廢除《刑事罪行條例》第146條中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的罪行。」

同意。


建議十九﹕「我們建議,在新法例制定後應廢除《刑事罪行條例》第118D條中男子與21歲以下女童作出肛交的罪行。」

同意。


建議二十﹕「我們建議,在新法例制定後應廢除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刑事罪行條例》第118C條)及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刑事罪行條例》第118H條)的罪行。」

同意。


建議廿一﹕「我們建議,在新法例制定後應廢除拐帶年齡在16歲以下的未婚女童(《刑事罪行條例》第126條)及拐帶年齡在18歲以下的未婚女童為使她與人性交(《刑事罪行條例》第127條)的罪行。」

同意。


建議廿二﹕「我們建議,新法例應包括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行,其內容參照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15條。
我們亦建議,除了與兒童會面或意圖與兒童會面而出行外,意圖與兒童會面而安排出行也可構成為性目的誘識兒童。
我們亦建議,被控人在罪行發生時並非合理地相信有關兒童為16歲或以上,應屬罪行構成元素。
我們亦建議,應採用新西蘭《1961年刑事罪行法令》第131B(1A)條中的“假裝少年人”條文。」

對於「性意圖」未有清晰界定前不能同意。

問題是,既然未發生任何涉及性的行為(8.10),我們如何確認當事人真的為了性目的而誘使兒童﹖這樣不是變了誅心之論嗎﹖如果已出現涉及性的行為(例如讓兒童觀看性影像),則已經由其他條文禁止了。英格蘭法例(8.14)看起來仍是很模糊,是否能夠合理地判斷當事人是否「意圖」為了性犯罪而邀約兒童﹖這樣看法律有可能是乾脆禁止了(陌生的﹖)成年人邀約兒童。如果與兒童通訊時談到性行為、或者傳送性影像,那似乎已經是觸及了英格蘭已有的法例了(8.16)。如果法律中的「意圖」是需要這樣才能確定,那麼倒是公平和合理的,但在香港似乎要寫得更明確才能令人放心。要不然如果變了像8.17成年人跟兒童提及游泳課就算是不軌「意圖」會不會誇張了一點﹖

對於8.18段或者我們「扭計」一點想﹕假如有個人一向性關係隨便,時常跟其他成年人「一夜情」所以隨身帶備安全套。而他這天碰巧約了一個兒童出門見面,但他並非孌童癖亦沒打算跟兒童發生性行為。如果他在途中被警察例行截停搜查,也大有可能因為隨身帶備安全套而被視為有此「意圖」。當然這人是有瓜田李下之嫌,但如果因此入罪也未免太不審慎。
我們甚至可以想像濫用法例的情況。例如一個邀約少年出外參與示威活動的成年人,被捕時因為碰巧身上帶備安全套就可以加控這條罪名﹖當然邀請未成年人士參與示威本身對不對是另一問題,但這樣招致性罪行的控罪是否太離譜了﹖
反正已有支聯會義工在七一遊行中因為背包被搜出修整示威道具的美工刀,而被控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而一個親政府人物在《城市論壇》直播時當眾揮舞美工刀,幾年後到今天都沒聽見有拘捕或檢控。現時警方或律政司的「中立」程度可見一斑,無法令人信服他們必定不會濫用權力進行檢控。如是者則當事人就算最後獲判無罪,亦已因為被控而蒙受污名和巨大不便。

身為一般民眾,我無法看得出新南威爾士法例「為性目的誘識」是有「先前曾令兒童接觸不雅物品至少一次」的含意(8.28)。但如果我們真的採納這種含意(而條文寫得夠清楚的話),不失為比較慎重的方案。如果法改會反對新南威爾士模式的話(8.30),那麼為了性犯罪的「意圖」而誘識兒童這種界定實在非常模糊。倒不如乾脆規定禁止監護人不認識的人邀約兒童見面。

這條建議對於如何證明被告的「性意圖」並沒有很具體、確實的界定,在現時警方和律政司公信力下跌的情況下,很難令人相信他們必定不會濫用權力利用條文模糊之處去欺壓當事人。
類似情況已發生於《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律政司曾於立法會表示禁止「其他視像描劃」,只為禁止「看似真正兒童」的描劃,而不在於禁止純粹虛構創作的動漫畫作品(立法會 CB(2)2377/01-02(03)號文件)。但後來警方就引用條文控告一個藏有蘿莉色情漫畫作品的流浪漢。這些漫畫一般都是虛構幻想作品,但被告人在缺乏支援之下認罪了事。《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有那麼大的漏洞被警方濫用了,還沒有修訂。現在說要引入另一條看來更模糊更可能有漏洞的條文,怎會不令人擔心又被濫用﹖

在上述憂慮得到回應,制訂更具體的條文以證明當事人的「性意圖」之下﹕
—同意「並非合理地相信有關兒童為16歲或以上」為罪行構成元素。
—同意採用「假裝少年」條文以便警方「放蛇」。


建議廿三﹕「我們建議,新法例中應包括一項“以誘使、威脅或欺騙手段促致與精神缺損人士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的罪行,其內容參照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34(1)條。我們亦建議,這項建議訂立的罪行應同時涵蓋插入式和非插入式涉及性的行為。」

同意。


建議廿四﹕「我們建議,新法例中應包括一項“以誘使、威脅或欺騙手段導致精神缺損人士進行或同意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的罪行,其內容參照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35(1)條。」

同意。


建議廿五﹕「我們建議,新法例中應包括一項“進行涉及性的行為並以誘使、威脅或欺騙手段促致精神缺損人士在場”的罪行,其內容參照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36(1)條。為構成這項罪行,被控人行為的目的應是為了得到性滿足,為了使該名精神缺損人士感到受侮辱、困擾或驚恐,或為了上述任何組合的目的。」

同意,但如建議十三,應該更明確定義以免一定家庭環境中正常的性行為,因為家庭環境擠迫而令當事人觸犯本罪行。而且「使該名精神缺損人士感到受侮辱、困擾或驚恐」應為定罪必要條件之一。


建議廿六﹕「我們建議,新法例中應包括一項“以誘使、威脅或欺騙手段導致精神缺損人士觀看涉及性的行為”的罪行,其內容參照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37(1)條。為構成這項罪行,被控人行為的目的應是為了得到性滿足,為了使該名精神缺損人士感到受侮辱、困擾或驚恐,或為了上述任何組合的目的。」

同意,但正如建議十三,「使該名精神缺損人士感到受侮辱、困擾或驚恐」應為定罪必要條件之一。


建議廿七﹕「我們建議,新法例中應包括以下一項罪行:“與精神缺損人士進行涉及性的行為,而該項行為(i)是由照顧他或她的人所作出,或(ii)牽涉濫用受信任或權威地位或受養關係”。這項建議訂立的罪行應涵蓋涉及性的觸摸或插入行為。」

同意,但應如10.60-10.66所載,豁免一些真誠而非剝削的性關係。其實這種關係不只於婚姻(尤其在這種情況下,有同性戀傾向精神缺損人士的性自主並不獲認可),不過如果界定其他關係比較困難的話,先豁免婚姻關係也是可以接受的。


建議廿八﹕「我們建議,新法例中應包括以下一項罪行:“導致或煽惑精神缺損人士進行涉及性的行為,而有關的導致或煽惑行為(i)是由照顧他或她的人所作出,或(ii)牽涉濫用受信任或權威地位或受養關係” 。」

同意。但如建議廿七,希望留意真誠而非剝削的性關係不止於婚姻。


建議廿九﹕「我們建議,新法例中應包括以下一項罪行:“在精神缺損人士在場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而該項行為(i)是由照顧他或她的人所作出,或(ii)牽涉濫用受信任或權威地位或受養關係”。為構成這項建議訂立的罪行,被控人行為的目的應是為了得到性滿足,為了使該名精神缺損人士感到受侮辱、困擾或驚恐,或為了上述任何組合的目的。」

同意,但但如建議十三,應該更明確定義以免一定家庭環境中正常的性行為,因為家庭環境擠迫而令當事人觸犯本罪行。而且「使該名精神缺損人士感到受侮辱、困擾或驚恐」應為定罪必要條件之一。
亦如建議廿七,希望留意真誠而非剝削的性關係不止於婚姻。


建議三十﹕「我們建議,新法例中應包括以下一項罪行:“導致精神缺損人士觀看涉及性的行為,而有關的導致行為(i)是由照顧他或她的人所作出,或(ii)牽涉濫用受信任或權威地位或受養關係”。為構成這項建議訂立的罪行,被控人行為的目的應是為了得到性滿足,為了使該名精神缺損人士感到受侮辱、困擾或驚恐,或為了上述任何組合的目的。」

大致同意,其餘意見同建議廿九。


建議卅一﹕「我們建議,如任何人(甲)照顧一名精神缺損人士(乙),則照顧關係應存在於以下兩種情況之一:
第一,甲是不論是否受僱於一所指明院所的人,而甲在該指明院所履行職責或提供志願服務。
第二,甲是就乙的精神病而向乙提供照顧、協助或服務的人。
我們又建議,指明院所的涵義應在訂立新法例時由政府當局決定。」

同意。


建議卅二﹕「我們建議,就建議新訂的涵蓋照顧關係存在的情況的罪行,應為法律責任訂立例外情況:(i)精神缺損人士與照顧他或她的人已有婚姻關係;或(ii)在照顧關係開始之前兩人之間已有合法的性關係。我們又建議,就既存的性關係所訂的例外,應適用於下述情況:在某人開始為一名精神缺損人士提供照顧、協助或服務之前的一段合理期間,兩人之間已存在合法的性關係。」

大致同意,但要留意同性戀者在香港無法擁有符合(i)的婚姻關係,導致他們所獲的保障較異性戀人士較少。


建議卅三﹕「我們建議,為構成所有建議新訂的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罪行,應規定被控人實際知悉或法律構定被控人知悉受害人是精神缺損人士。」

同意。


建議卅四﹕「我們建議,就建議新訂的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罪行,凡是涵蓋照顧關係存在的情況,以及牽涉濫用受信任或權威地位或受養關係的,應訂有條文,就被控人知悉受害人有精神病一事對被控人施加證據上的舉證責任,其內容參照英格蘭《2003年性罪行法令》第38(2)、39(2)、40(2)及41(2)條。」

同意。


建議卅五﹕「我們建議,建議新訂的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罪行,應適用於精神紊亂的人或弱智人士(如《精神健康條例》所界定者)。」

不同意。原有法例明確要求只保護沒獨立生活能力或者沒能力保護自己的精神缺損人士,正是因為他們的狀態有如小童,所以才需要額外的法律保護。如果一個精神缺損人士不符合這條件,即是醫學上認為他有能力保護自己,那自然就沒理由因為他自願地同意性行為而懲罰另一方。建議廢除這樣的限制,正正就是不尊重精神缺損人士的性自主權。


建議卅六﹕「我們建議,關於在新法例中使用哪個詞語來描述精神缺損人士的問題,應留待法律草擬人員決定。」

如果連你們一批法律界專業人士也提不出用詞建議,那麼這個用語根本無謂改變。


建議卅七﹕「我們建議,在新法例制定後應廢除這幾項罪行:男子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肛交(《刑事罪行條例》第118E條)、男子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刑事罪行條例》第118I條),以及男子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女子性交(《刑事罪行條例》第125條)。」

同意。


建議卅八﹕「我們建議,在新法例制定後應廢除拐帶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離開父母或監護人為使其作出性行為的罪行(《刑事罪行條例》第128條)。」

因為「沒用過」而建議廢除,似乎失諸慎重。假如我們對於誘使兒童作性的行為也會列為罪行,那麼至少應該也同樣有一條保障精神缺損人士。


建議卅九﹕「我們建議,在新法例制定後應廢除《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65(2)條所訂與病人性交的罪行。」

同意。


建議四十﹕「我們認為,有關應否立法保護16歲或以上但未滿18歲少年人的議題,應交由香港社會考慮。我們為此邀請公眾就這個議題發表意見。」

本人同意參考如新南威爾士法律,限制濫用信任關係與16至未滿18歲少年發生性行為。但刑事法律與專業規範不同,後果更為嚴重,所以或許比專業規範寬鬆一點比較恰當。專業規範可以禁止其從業人員與所照顧的少年發生任何性行為,但刑法可以只禁止濫用受信關係的性行為,就正如加拿大法律保障精神缺損人士的情況(10.70-10.77)。

不同意12.33-12.36的說法,16歲至未滿18歲少年,心智上又比16歲以下者更為成熟,亦更接近成年人,性自主權亦更多。並不需要事事都管,所以只規管插入式性行為已經足夠。充其量就是規管非插入性行為,而不需要像較低年齡般有那麼多種的事情都在禁止之列。因為他們心智較為成熟,相對受到傷害的可能性亦低得多。


建議卌一﹕「我們建議,建議新訂的涉及兒童的罪行,包括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以及建議新訂的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罪行,應具有域外法律效力。」

同意。


此致
法律改革委員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秘書

市民
方富潤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

星期一, 2月 06, 2017

如何免於飢饉?二十世紀飢荒災難的教訓

[如何免於飢饉?二十世紀飢荒災難的教訓—Prof. Jenny L. Smith]

講者自稱兩個月前才來到科大,之前曾出版有關蘇聯農業工業化史的研究
方某英文麻麻,所以不可能聽下所有內容(老外講英文快過考聆聽試),以下只是摘要。如有錯漏,非講者之責。

1. 現代社會有一個很大的弔詭﹕就是我們的糧食生產一直在增加,全球糧食產量甚至有剩餘(net food surplus),但仍然有糧食不穩(food insecurity)、營養不良(malnutrition)、甚至饑荒(famine)。
造成這些饑荒的原因,眾說紛紜,亦有不少人嘗試終結饑荒。

2. 饑荒有三大特性,第一點就是農民乃主要受害者。縱使糧食生產有剩餘,農民仍處於很易受害(vulnerable)的狀態。(方按﹕以中國古人的說法就是「穀賤傷農」吧。)
農民其實就像一個個小企業家,他們會自己評估市場、種植各種作物和養育牲畜。可是一到饑荒發生的時候,牲畜就變成無價值,不只無法售賣賺錢,而且只會消耗糧食,只能先宰掉。

第二點是饑荒很少是因為糧食絕對稀缺(rarely because of absolute scarcity)。(方按﹕絕對稀缺是指資源本身真的不足以應付需求、相對稀缺指資源可以應付需求但因為其他問題—例如分配不均或技術不足—而不能滿足需求。)
例如農作物歉收不一定會導致饑荒,因為農民本身其實也會有儲糧。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獎者 Amartya Sen提出了一個學說,解釋entitlement和貧乏的關係。Entitlement指享有某種東西的法律權利,在經濟學上則是交換資源的權利,而一般認為饑荒是因為人們無法以其權利(如勞動權)換取食物所致。例如農民就算培養出獲獎的優質牛,但到了歉收時也無法換到糧食,甚至想打工都沒人請,所以就沒得吃了。
(而Amartya Sen進一步發揮認為缺乏民主會令歉收變成饑荒。)

第三點是synergistic virulence。這個詞我想以成語「禍不單行」表達最簡潔。因為災害往往是接連發生。
例如印度饑荒其實不是全印度一起發生,往往是不同地區輪流發生。可是當農民已經(因為以往的災害或貧窮而)營養不良,再加多一次災害加擊就足以死亡。
(方按﹕這倒是令人想起印度窮人連小孩吃荔枝也會死的新聞。荔枝會令血糖突然下降,但對於我們這些營養過剩的人,頂多是吃多了頭暈。但印度貧民窮得連晚飯也沒吃,小孩早上已經血糖很低再大吃「味道清甜」的荔枝,就足以令他們血糖過低、腦部腫脹,然後失救死亡。黎明說「不會空肚食早餐」對我們只是笑話,但原來對赤貧的人,「空肚不要食荔枝」一點也不好笑,是致命的教訓。人窮起來再喪命的方式太多,連饑荒也不用來,吃幾顆荔枝就可以死。)

3. Amartya Sen提出的洞見讓我們了解到政治和饑荒的關係。
例如法國二戰期間,因為本土淪陷令殖民地陷入權力真空,於是出現饑荒。

印度殖民時期的饑荒亦被Amartya Sen歸咎於缺乏民主。
1876-1878年印度大饑荒當中,英國政府雖然有援助,但發現救濟很貴,嚴重妨礙殖民地賺錢。當時印度西部孟買一帶的季風消失了(儘管東部其實也不時有饑荒)。英國在印度殖民結構複雜,除了英人自行管理的省份,還有一堆保留當地統治者的土邦,令政府很難統一介入。
這場饑荒死了一至三百萬人(方按﹕可能我聽錯,維基百科載五百五十萬),大部分是流民。這些人逃難到大城市或其他地方,但很難得到救濟。
這次饑荒中英國政府開展了救濟工程(方按﹕或者中文說「以工代賑」),四處修築儲水庫、道路等,有些直頭今天還在使用。當時的文件說工人每天可領兩鎊,但實際是因地而異。

4. 二戰前另一場重大饑荒蘇聯內戰時的1921-22年伏爾加饑荒(Volga famine),是在一場大乾旱和高熱殺死農作物和牲畜後發生。(那些地方很落後,而蘇聯亦未開始農業機械化,所以他們還是以駱駝為搬運工具)
這次饑荒主要是政治因素造成,這個地區農業生產豐富但農民卻處於很脆弱的狀態,因為政府取索太多,令農民很少積蓄。(所以甚至發生人相食)

美國總統Herbert Hoover(雖然也譯胡佛但不是FBI那個)開創的美國救濟管理局在這次饑荒中發揮很大作用。胡佛想藉此顯示資本主義的優越,而他亦利用了貴格會和其他教派提供救濟。但蘇聯政府厭惡宗教影響,除了提供糧食外教會亦實行soft assistant開設學校給小孩讀,亦被蘇聯視作宗教滲透。

當時提供的救援包(relief box)每箱包括麵粉49磅、糖10磅、米25磅、20罐奶、茶3磅、煮食油等。

但當時的救濟只集中於女人和小孩。而且因為胡佛本人是工程師和工業家,所以連救濟也是工業化的,當時所有看來太病重沒得救的人(例如肚子已脹起)都不會救援,就由他們死去,以便節約資源去救其他人。以人道救援而言相當諷刺。
(方按﹕如果對照中國古時衙門的救濟方式也差不多。他們會設粥廠煮稀飯給災民吃,但災民要先一大清早排隊,到午間才有得吃。用意就是先淘汰那些狀態太差快要死的災民。)

5. 講者播放了一套由John Pilger製作,1979年播出的 Year Zero - the silent death of Cambodia,當年在英國彩色電視播放。當時柬埔寨在越戰中遭受嚴重轟炸,Pilger指相當於五顆廣島原子彈的份量。毛派的赤柬又肆意攻擊宗教設施,甚至鏟平了教堂。越南進軍趕走赤柬後,紅十字會和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運送了三百萬噸救援物資(越南也有輸送援助),但杯水車薪。

當時的柬埔寨處於多方角力之中,越共、中共、當地人民和西方國家(當時瑞典和挪威在譴責越戰)都有介入。
Pilger的影片成功引發國際注意和救援。樂施會(Oxfam)在當時還是稱為牛津饑荒救治委員會的小機構,香港樂施會也是1976年才開設。當時在影片後加上了Oxfam的廣告,當年他們收到的捐款激增了20倍。

如果在google上搜尋NGO在1945-2008年出版書籍中出現的頻率,可以發現八十年代使用量開始增加,而九十年代後更有大幅增長。

6. 另一片段是Nutriset - nutrition autonomy for all的宣傳片。片中提及世上有1/5兒童是營養不良,結尾並引用非洲諺語指an hungry man is not a free man(飢餓的人不是自由人)。
Nutriset是個法國機構,他們於1996年發明了稱為plumpynuts的即食營養劑(由Andre Briend和Michel Lescanne開發)。因為饑荒地區很多人其實是死於傳染病,如果像蘇聯大饑荒時期般提供救援箱,他們煮食時很可能用了不衛生的水,反而會染病。所以這種像花生醬般富含熱量、可以即撕即食的救濟品就非常方便和衛生了。(方按﹕其實無國界醫生也是用這款即食包)

但不知應該算不算有趣的是,這間Nutriset是營利機構。難聽點說他們是利用救濟災民來賺錢,所以引來爭議。雖然不可否認的是,他們的產品的確對災民很有幫助、亦很有效。

7. Q&A

7.1 現代三大饑荒大概會是﹕
—1907年中國饑荒,相信死了二千五百萬人。
—1931-33蘇聯大饑荒,由史太林錯誤的經濟政策引發,相信死了一千二百萬至一千五百萬人。(當時史太林強迫牧民轉為耕種,這些人士氣很差,以致後來饑荒時甚至互相殺害又或者閉門自殺。)
—1959-1961中國三年大饑荒,估計數字由一千五百萬到五六千萬不等。

7.2 愛爾蘭大饑荒發生於十九世紀,所以不包括在本講座中。主要起因有幾項,包括農地不足、馬鈴薯受害蟲侵襲、和英國殖民統治。

7.3 我倒想問講者主題提出的問題,講者認為造成饑荒的最主要因素是甚麼﹖或者用另一角度問,如何能最有效預防饑荒﹖
講者認為農業現代化後,農民往往是單種作物一年一造,重複耕種、賣農作物、收錢再買糧的循環。這樣很易受歉收打擊。如果農民能種植多種作物,分別在不同時段收成,那麼就會比較穩定。而且養育一些緩衝牲畜如雞或兔之類也有幫助。

7.4 樂施會有個問題是他們接收了很多商業捐款,以致他們很難質疑企業。
(方按﹕這點似乎有點怪,因為樂施會的倡議有不少似乎並不為商界所喜。)

星期三, 2月 01, 2017

崩壞先兆

尋日同老媽去圓玄學院,以往通常係初三但近年多數約棋所以今年改初四。去到荃灣發現通常打晒蛇餅既川龍街竟然冇蛇餅,慈母預備既蛇餅位冇人企。
於是我行前去啦,路邊擺晒雪糕筒分開兩邊,紙牌寫左邊上圓玄學院、右邊去芙蓉山,同平時一樣。

我左邊排排下有另一批人入左右邊條隊,問佢果條係咪去圓玄學院,我就話呢邊先係喎。點知佢同我講「阿sir話呢邊先係」,芙蓉山要企到出行人路邊排隊,佢仲問左幾次添。

下﹖咁都得﹖之後更震驚既係,佢冇錯﹗到停車場個缺口位之,果個女警竟然話左邊係上城門水塘、右邊先係去圓玄學院﹗
而我又真係見城門水塘果條隊長過圓玄學院﹗

今年乜野事﹖
1. 猴年都過左咁多人上城門水塘做乜鬼﹖有錢派﹖(舊年都未有咁多人等車上城門水塘,果條線不嬲冇乜車,係圓玄學院呢邊要好多車)
2. 大佬你差人往年都係「左邊圓玄學院、右邊芙蓉山」,甚至你塊紙牌都咁寫。就當今年唔知做乜突然好多人去城門水塘所以要改,咁你拆左原本果塊紙牌先啦﹗

依家即係我睇字、照字面指示排隊,係錯既。要等你班差佬口頭指示,先係「岩」既。
香港本來都多文盲唔睇指示牌架啦,你依家即係話其實做文盲先岩啫﹗


制度崩壞,就係再冇人對明文規定認真,個個都去尋求某個有權力人士既指示。

---------------------(我是Patrick的分隔線)---------------------

Patrick﹕佢地行落老圍發現有好多炮仗花,仲放我上去影相,好驚跌落黎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