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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12月 22, 2017

在香港個別地方實施內地法律不違反基本法第十八條﹖

敬啟者﹕

閱畢貴報本月19日林峰〈基本法18條 非一地兩檢法律障礙(下)〉,驚覺竟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如此荒謬的演繹。

如果說「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只是禁止那些全國性法律「在香港整個地域實施」,所以只在香港個別地方實施內地口岸法律就不違反基本法。那麼北大人明天也可以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在香港實施(東平洲除外)」而同樣不違反基本法,但這樣的結果顯然是荒謬、不為公眾接受,而且違反一國兩制的。

基本法中提及「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當中的「香港」固然是包括整個香港,但要違反這一條顯然不需要「在整個香港實施」才算,而是在香港任何一點實施不在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已屬違反第十八條。道理就正如法律禁止無牌小販在街道擺賣,無牌小販在街道任何一點擺賣都是犯法。難道無牌小販可以辯稱他們只是集中街道一角而不是佈滿整條街道,所以不犯法﹖

更滑稽的是,如果法律邏輯像林副院長所言,搞港獨的人就放心了。就算他日通過廿三條立法,分裂國家的「國家」也是指「整個國家」,搞港獨的人只是要香港這一點獨立,又不是叫全個中國每一地點都搞獨立,怎能算是「分裂國家」﹖搞到四分五裂、整個中國完全散掉才算分裂國家嘛﹗

聲稱在香港個別地方實施內地法律不違反基本法第十八條,就像聲稱無牌小販擺賣不犯法、或者在香港搞分裂不算分裂國家,一樣荒謬。

此致
明報觀點版編輯

順祝編安

小市民
方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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